7月25日,中國保監會正式下發《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
較之2004年和2006年的規定,《暫行辦法》最大的變化有四:首先,將境外投資範圍從固定收益類拓寬到股票、股權等權益類產品,支持保險機構自主配置;再者,將投資市場從香港擴大至美國、英國、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的成熟資本市場;第三,將按單個品種逐一規定投資比例,改爲控制單一主體投資比例(總資產的15%);此外,改變了“一事一批”的審批方式。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當日對《暫行辦法》出臺的背景分析稱,“放行保險資金走出國門,有利於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支持國家宏觀調控,有利於保險機構改善資產配置,分散風險,增加收益,提高競爭力。”
保監會統計顯示,截止到今年6月末,保險境外投資餘額摺合人民幣197億元。“這些資金主要投向了H股。”一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人士說。
他稱,《暫行辦法》出臺前,很多保險資金已經通過個案審批的途徑走出國門,尤其是幾大國有銀行在香港上市之際,保險資金曾經集體殺入,並獲得了不錯的收益。“按照保監會的規定,這部分已經出去的資金可以在境外自由運用。”
與過去不同,保監會將借鑑國際通行做法,對委託人、受託人和託管人採取一次性形式審覈,覈准“有關當事人”資質。“有關當事人”取得資格後,無需重複申請。25日,中國保險學會祕書長黎宗劍解讀說。
對於同樣體現監管部門支持保險機構自主性的一處調整——投資比例從“單個品種逐一規定”到“控制單一主體總量”。黎認爲,這一方面爲保險機構自主決定配置結構和比例,保險機構可以充分利用市場時機、挖掘市場資源,優化投資組合;另一方面,也突出了信用風險管理,促使保險機構有效防範單一主體風險。
從制度上看,此次《暫行辦法》確立了以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爲主體的運營架構,有利於形成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管理模式。
這同時意味着,以前按照個案方式操作的投資,將必須按照新規定進行規範運作。例如,以前的很多海外投資只通過託管行,而新辦法發佈後,保險公司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將資產委託給受託人進行管理,回到政策規定的軌道上來。
值得一提的是,《暫行辦法》的發佈,將境外投資主體從人保、國壽、平安等少數幾家機構拓展到全行業,公司不論中外、不分大小,一旦符合保監會規定的資質要求,均可以參與境外投資。
以中國人壽爲例,它可以選擇的受託人包括,集團內部的中國人壽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人壽資產管理(香港)公司以及其他境內外投資機構。
據介紹,《辦法》出臺後,保監會將隨後頒佈更具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和具體品種的管理規定,形成“辦法+細則+若干規定”的政策組合。
(作者:趙萍)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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