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28日向社會公佈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條款中說明,在5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喪葬費等11項費用,以及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新華社6月28日消息)
一個人被機動車撞傷後,不但肉體上受到損害,精神上也將承受痛苦。尤其是一個人被撞致殘,精神上的痛苦可能較肉體痛苦尤甚。如果一個人被撞身亡,對其家屬來說,絕對不僅僅是意味着財產上的損失,精神上的傷害與打擊甚至可能伴隨終身。所以,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理當得到精神賠償。
儘管“交強險條款”對精神撫慰金賠償設置了“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限制性條件,也就是說,如果法院的判決或者調解中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項目,則保險公司不予賠付,但是將精神損害賠償明確納入交強險範疇,無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者亦將承受精神痛苦的承認,因而對於強調人的精神價值而言,具有極強的象徵意義。
只要承認人的精神安寧應該得到尊重,承認人的精神同樣具有價值,那麼當一個人受到傷害後,就應當同時對其精神痛苦做出賠償,否則即是對人實施物化處理。儘管精神損害賠償具有一些量化及可能加重損害者經濟負擔等操作上的困難,但這些問題的存在可以通過各種辦法,比如像交強險這樣納入精神賠償來加以解決,而不應當成爲完全否定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否則就意味着不公及對人的尊嚴尊重不夠。從這個意義上說,精神賠償納入保險範疇其實也體現出了社會文明的進步,可以說是進一步尊重人權在局部領域內的一種突破。在現代文明社會當中,這樣的突破無疑應該越來越多。
(作者: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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