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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車險限折令看費率走向
 

  車險限折令不僅反映了車險費率市場化當中的問題,也爲確定其它險种放開條件提供了思路。人們期待着限折令能夠成爲車險良性發展的清醒劑。

  日前,保監會下發了第19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保險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車險折扣不能低於七折,還要求各保險公司對現行費率進行調整,幅度不能低於調整前的費率水平。因當前車險市場保費折扣低於七折者不在少數,因此保險商稱此通知爲限折令。車險作爲我國第一個放開費率的險種,對我國實行完全的保險費率市場化有着重要的借鑑意義。此次推出的車險限折令,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費率市場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爲確定其它險種費率放開條件提供了思路。

  限折令下的車險市場

  1. 保險公司

  我國自2003年實行車險費率市場化,目的是發揮市場經濟優勢,給財險公司更大的自由度,使其經營決策更貼近市場。但實際上,各保險公司爲搶佔市場份額,紛紛將費率調低,車險市場上的費率折扣早已低於根據無賠款優待、隨人因素、隨車因素等方式給予投保人的所有優惠的總和。一些保險公司爲爭奪客戶資源向代理機構支付過高的手續費,令整個車險市場價格陷於混亂之中。低折扣的背後是違規承保,業務員爲爭搶客戶而減少保單上應有的條款,或者更改車況等等,導致出險時客戶遭到保險公司拒賠。承保質量下降的一個後果就是賠付率居高不下,一般而言,賠付率達到60%時,保險公司的利潤就接近臨界點丁,但現實是數年來這個臨界點被屢屢突破。在低費率和高賠付的打壓下,佔財險公司總體業務量近70%的車險業務已連年虧損。保險公司在享受保費快速增長的同時,面臨着潛在的經營風險。

  此次限折令一出,有利於控制保險公司競相壓價無序競爭的局面,穩定市場秩序,但價格是否能真正穩定控制,還要看最終的實際監管效果。監管部門的限制只是外部條件,要真正改變我國車險市場的無序局面,必須依靠保險公司自身的調整。在保險發達國家如英國,費率也是由各家保險公司制定,但大型保險公司爲避免“價格戰”帶來的利潤損失,仍然沿用各自獨特的制定保險費率的方法,這種強調自身特色和服務的競爭策略,實現了市場整體價格水平的穩定,消費者對保險公司的忠誠度不斷提高。英國車險業的成熟還體現在市場的高度細分,採用多種因素加權計算保費以及充分利用信息技術。爲改變我國車險市場的低端競爭態勢,財險公司應改變數量擴張型的發展戰略,建立以客戶爲中心,以風險研究分析、控制和管理爲基礎的經營模式。限折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險商的違規行爲,制止了保險公司的隨意定價,而車險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政府和經營主體長期的共同努力。人們期待限折令能成爲推動我國車險業走向良性發展的清醒劑。

  2. 車險中介

  車險中介是與車險有直接關係的經銷商、代理商、經紀公司及汽車修理商等。2003年費率市場化伊始,爲避免各家財險公司竟相壓價,保監會規定車損險及附加險代理手續費不得超過實收保費的15%,第三者責任險手續費不能超過8%。如今,保險公司支付的手續費比例已經達到30%甚至50%。由於消費者多是從車商處買車並辦理相關手續,所以保險公司新車險的大部分業務都是通過車商代理,而車商可以同時代理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於是,保險公司爲爭奪客戶,竟相擡高手續費。高額回扣吸引着許多兼業代理人、無證機構和無證人員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而代理商受利潤驅動,利用投保人不熟悉保險條款的弱點,暗中變更條款,減少保險責任以降低實際保費,從中賺取投保人的保費差價,或者扣單、出假單以及與保險公司聯合出賬外保單等等。種種違法違規行爲帶來的是理賠的隱患,加劇了車險市場的混亂。

  車險中介機構出現的問題很大程度上在於保險公司的暗折暗釦,因爲保險公司要把保費的很大一部分以暗折暗釦的形式作爲佣金付給中介。因此,治理中介的違法違規行爲關鍵還在於控制保險公司的無限折扣。限折令對保險公司保費的折扣規定也限制了保險公司對車險中介支付的佣金,限折令還要求各家保險公司嚴格執行車險產品手續費(佣金)標準明示報告制度,不得以向被保險人贈送其他保險產品的方式變相降低車險費率。近期,保監會提出了以治理商業賄賂爲切人點,全面治理重點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爲,其中車險是治理的經營領域之一。不言而喻,這些措施對於規範治理車險中介市場、促進車險業務健康發展都是非常必要的。

  3. 消費者

  我國的車險市場還處於初級發展階段,消費者對車險的認識不足,消費需求簡單,存在僥倖心理和投機心理,缺少風險預防意識,投保時只關注車險的價格,而忽視保單最重要的方面即保險責任,對車險產品質量和售後服務等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更是意識不到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保險公司提出獨特的風險需求保障。車險消費的低層次難以刺激保險公司從事車險產品的開發和創新。實際上,我國車險產品基本上千篇一律,長期的費率統一使保險公司缺乏創新機制和動力,而費率放開後又造成了以低價搶佔市場份額的局面。按理說,消費者本應是車險大戰的最終受益者,但實際上失去理性的惡性價格競爭使企業連正常的生產成本都收不回來,無限制的折扣及高額佣金逼迫保險公司以犧牲技術創新和服務質量爲代價換取市場份額,導致償付能力不足,影響公司的安全運營,使消費者得到的是打折的服務,最終受損害的還是消費者。

  限折令的推出令很多消費者聽信中介機構的傳言,認爲車險價格將上漲,甚至欲犧牲剩餘的保險期限提前購買未來的車險,這反映了保險消費欠理性。投保人應認識到保費和管理成本之和與風險基本對等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理,不能僅僅依靠價格做決定。應當從自身的風險狀況出發,包括車技、車況、駕齡等,綜合分析不同公司的條款規定、服務水於、價格差異和聲譽誠信,逐漸從價格敏感度向服務敏感度轉變。只有投保人真正對自己負責才能促使保險公司走向理性和成熟。

  費率市場化之路

  車險改革3年來,不可否認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對我國汽車產業的發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動作用,但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上述矛盾和問題使費率市場化的實際效果與人們的預期目標產生了偏差,影響了車險改革效果的發揮。

  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車險改革確實有些操之過急,缺少必要的過渡段。我國真正意義上的商業保險,畢竟發展的時間較短,還不具備費率市場化改革——步到位的條件,我們應從車險改革出現的問題中吸取經驗教訓,尋求解決矛盾和問題的途徑,爲繼續推進費率市場化改革提供條件。費率改革不是一項獨立的改革,需要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相結合。具體說來:

  1. 費率應實行分階段逐步放開。進行費率市場化改革的國家大都是循序漸進地分步驟執行各階段的措施,建議在費率市場化改革的初期由監管部門制定一個基準費率,並規定一定的浮動幅度,保險公司必須在這一浮動空間內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制定相應費率。建立和實行多層次的彈性費率體系,依據不同險種的業務規模,經營期限、風險大小和技術條件等實施不同的費率管理辦法。引導保險公司將競爭焦點轉到非價格競爭上,依靠提高產品質量、服務水平和創新能力增強競爭力。經過一段時期待企業和監管條件都成熟後最終實現保險公司完全自主制定費率。

  2. 建立完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機制。信息披露是市場約束機制的基礎,是保障市場主體健康運行的有效的監督措施。在保險業發達國家普遍實行有關產品、公司經營等信息的強制披露制度。保險業是信息不對稱的典型行業,同時,又負有經濟保障和社會管理的功能,因此,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對於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包括產品和定價信息,償付能力和財務信息,面臨的風險和損失等,都應在信息披露的範圍之內,由監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佈。加強信息披露可以降低市場中信息的不對稱程度,降低投保人的搜尋成本,有助於消費者做出正確的投保選擇,有利於督促保險公司重視企業形象,關注自身的健康發展,減少惡性競爭。

  3. 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車險價格戰導致保險公司的保費規模不斷上升,但償付能力的提高卻沒有相應跟上,公司的經營潛藏着嚴重的隱患。要推進費率市場化改革,監管部門首先應強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嚴格監管,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方式轉變,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定會計準則體系,建立健全保險公司預警體系和評級制度,完善保險公司財務報告制度,利用各項財務指標分析評價企業的發展趨勢,及時防範和化解企業和市場風險。

  4. 嚴格規範中介手續費制度,加大懲處力度。費率市場化給了保險中介機構賺取高額手續費的機會和便利。保險監管部門應嚴格規範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的行爲,對高手續費、高返還和擴大保險責任的不正當競爭行爲進行嚴厲打擊。比如最近深圳保監局出臺措施,要求保險公司向監管部門報備手續費和佣金的支付標準並收取統一的中介機構服務發票等。同時,還應該鼓勵社會公衆對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和不誠信行爲進行舉報,形成廣泛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

  5. 保險公司應切實轉變保費數量擴張戰略,樹立以效益爲中心的經蕾理念。保險公司應以客戶需求爲導向,細分市場,注重新產品的開發,增強創新能力,滿足投保人多樣化的保險需求,提升精算技術,依據精算原則科學合理釐定費率,強化精算責任人制度,充分利用新技術,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的財務體系和風險控制系統,完善和強化承保責任人制度。

  6. 真正發揮保險行業協會在費率市場化過程中的作用。行業協會作爲各保險公司或中介機構的聯合體,理論上講應在費率市場化過程中對遏制價格戰起到重要作用,但前幾年卻出現了某些行業協會以行業自律爲名組成價格聯盟,壟斷車險市場價格的現象,這與成立協會的真正意義及費率市場化的初衷都是背道而馳的。行業協會是聯繫監管部門、保險公司和保險市場的紐帶,應該在費率市場化過程中起到行業監督和促進企業自律的作用,彌補政府部門監管的不足。短期行爲對各保險公司及整個行業的發展都是有害無益的,應建立有效自律機制,約束保險公司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發揮協調溝通優勢,協助監管部門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加強各公司之間以及與國外保險業界的業務交流。

  車險是我國第一個實行費率放開的險種,對我國保險費率全面市場化起着示範和導向作用,在改革中各項配套措施的完善至爲關鍵。市場化不是簡單地將商品的定價權由政府轉移給保險公司,而是要通過市場機制形成保險商品的價格,市場化也並不意味着完全的自由化,而是由政府引導市場主體走向規範的“紀律化”,限折令就是這一思路的一個體現。


(200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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