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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公衆責任險不必強制購買
 

  被視作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修訂亮點的火災公衆責任險,不必強制購買。昨日(22日)提交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修訂草案)》,表示根據保險自願原則,火災公衆責任險不宜強制購買,改爲鼓勵和引導購買。

  在此前的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中,規定娛樂場所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公衆聚集場所經營者應當投保火災公衆責任保險。此規定在討論中引發爭議,有市人大常委認爲,火災公衆責任強制保險的規定與國家消防法和保險法的規定相沖突。

  爲此,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光明日前率有關人員前往北京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請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爲,保險自願是國家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並且國家消防法在修訂時,也只是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衆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衆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衆責任保險”。因此,特區法規不宜規定火災公衆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根據這一意見,昨日提交審議的條文中,已經改爲“鼓勵、引導購買火災公衆責任險”。

  另外,此前規定的爲消防隊員購買因執行職務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也同樣由強制購買改爲鼓勵和引導購買。

  (作者:孫天明)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和訊網 200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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