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規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個總共6條的司法解釋,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保險法施行後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司法解釋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於保險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爲或事件,發生於保險法施行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於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施行後,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爲由,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此外,司法解釋還對一些期間的起算日做出了特別規定。
(作者:徐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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