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輸入30
您所在的位置:
新法 未如實告知不拒賠
 

  新《保險法》實施,在壽險領域有了很多變化。強調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護。福建保險業有關人士表示,對於壽險投保者來說,瞭解新法執行後自己的新增權益,不僅能正確地引導自己的保險購買決定,還能更明確地維護自身的消費權益。

  投保前先簽訂 投保提示書

  根據保監會要求,所有壽險公司在10月1日後都必須啓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對投保注意事項和風險進行明確提示。投保人在簽署投保單之前要先仔細閱讀這份提示書並親筆簽名。

  《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主要提示內容爲投保風險、猶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項,同時,提示書還提醒消費者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等內容。

  合同成立2年後 保企不得拒賠

  舊《保險法》規定,如果一個客戶隱瞞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險,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瞭解其患病情況,可以不給投保。即使投保了,出險後也能以“沒有如實告知”爲理由拒絕理賠和退回保費。這對投保人來說,很不公平。

  而新《保險法》在這方面開始保護投保人。它規定,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只要保險合同成立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爲由解除合同、拒賠。

  理賠更順暢 時間更明確

  從理賠方面,新《保險法》加強並完善了對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有效保護,修改或者細化了保險人的理賠程序或者時限。新法規定,按照合同約定,認爲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覈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覈定;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要求保險人說明拒賠理由等。

  保險公司如果未及時履行這些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還要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覈保期出險也能獲得賠償

  2008年5月2日,李某爲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健康險及附加住院費用保險,7月3日,李某因腸胃疾病住院治療。病癒出院後,李某來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依據現行《保險法》相關規定表示:因爲李某病發時間在保單生效後90天內的觀察期內,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新《保險法》實施後,這樣的事情就可以避免了。

  新《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考慮到保費繳納與保單正式生效之間需要必要的核保環節,新《保險法》也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限。”

  觀察期內引入臨時合同進行保障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限。這就意味着,覈保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

  被保險人遭受益人害死也得理賠

  舊《保險法》規定,如果保險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就不付保險金,此項規定顯然不公平,這對被保險人很不公平。

  而新《保險法》則對此類事件規定,保險公司也要賠錢。

  針對死亡事件發生的情況,新版保險法突出強調了要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時,實施非法行爲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

  此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後。

  相關新聞

  新保險法對舊保單無約束力 有特殊原因可通過法律解決

  新《保險法》已實施一個多月了。據瞭解,新法只對新法實施後生效的合同產生效力,原合同只能按照舊《保險法》執行,不能追溯。包括消費者最關心的新法中增加的不可抗辯條款。

  不過如果有特殊原因,可通過最高法院出臺相關法律解釋。

  同時,在保監會就新《保險法》的對外正式解讀的新聞中瞭解到,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此前表示,出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針對長期壽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監會將與相關部門協調,爭取出臺相關解釋,確保已簽訂保險合同且合同處於存續狀態消費者的權益。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和訊網 2009-11-20)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