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修改。
會議指出,《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來,對於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規範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針對工傷保險制度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從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出發,完善了有關制度。
對於這部與廣大職工生活息息相關的條例,究竟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改呢?我們不妨一起細細看一看。
亮點一:修改後的條例草案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範圍。草案規定: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這一改變有望讓更多人享受到工傷保險所提供的保障。
亮點二: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範圍。草案規定: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爲工傷。
實際上,上下班途中事故傷害算不算工傷的問題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隨着交通的發展,上下班途中的非機動車事故也屢見不鮮,比如電動車、燃氣助動車撞人等。爲了維護職工及家屬的利益,此次草案修改後不但保留了原條例中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屬於工傷的規定,而且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範圍,把軌道交通,比如地鐵等交通工具及輪渡、火車等都納入了賠償範圍。
亮點三:簡化了工傷認定、鑑定和爭議處理程序。草案規定: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同時明確了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時限,取消了行政複議前置程序。
按照原《工傷保險條例》,發生工傷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爲30日,工傷事故的審覈期限爲10日。這一算下來,要40天的時間才能讓工傷職工獲得結論。對於那些急需醫療、救助的受傷職工來說,等待時間顯得十分漫長。修改後,工傷認定、鑑定和爭議處理程序被大大簡化,取消了行政複議前置程序,大大推動了程序的時效性。
亮點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草案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原來的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修改的規定打破了統籌地區的限制,改觀了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計算基數而造成的地區差異的現象,實現了全國性的統一賠償標準,避免了因地區差異帶來的“同命異價”問題。
亮點五: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草案規定: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爲基金支出項目,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基金支付。同時,還加大了對不參保單位的處罰力度,加強了對未參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
目前的工傷保險制度採取分擔機制,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共同負擔,而修改後的草案則減輕了企業的負擔,原用人單位支付的6項中的3項由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只需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即可。
(作者:張安立)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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