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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保險事件警醒治理結構須健全
 

  21日,新華保險公司事件被吳定富主席在全保會上提出,這表明保險監管部門高層把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提到非常緊迫的程度。

  保監會在抓公司治理結構上已經下了不少功夫:發佈了《關於規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制定《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等配套制度,初步建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制度框架;另外,保險監管部門還對44家中資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進行摸底檢查,舉辦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培訓班,對部分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員進行培訓;探索治理結構監管的有效手段,列席部分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建立高管人員和董事會談話制度。

  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將給行業發展和社會發展帶來很多風險:保險公司特別是壽險公司,管理的資金很大部分是爲人民羣衆未來養老和醫療積累的準備金,正如吳定富主席所言“責任重如泰山”。

  一旦公司治理結構出現了問題,吳定富擔心:這些錢就可能被違規使用,甚至造成重大損失。

  前幾年,保險公司在證券公司的委託理財上出現了一些性質比較嚴重的問題。

  “在新形勢下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特別是防範不合格股東把保險公司當成融資平臺,是保險業的一項重要內容”,這是吳定富明確提出的。

  加強公司治理結構的監督,是保監會今年的主要任務之一。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動起真格來。

  包括:着手研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評價體系,對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狀況和改善情況進行評估;對問題公司採取優化股權結構等方式,從根本上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對重點公司加大關注力度,防止因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引發的風險等。

  但公司治理結構的真正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也不是隻有框架結構就能徹底解決問題的。真正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間,需要將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精髓貫徹到方方面面。

  (作者:盧曉平)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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