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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保險高管任職資格規定發佈
 

  1月26日上午消息 中國保監會今天發佈新修訂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完善了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持續監管,該《規定》4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意見稿中納入的營銷服務部高管在正式稿中未納入。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修訂版調整了任職資格管理的範圍和方式,嚴格了任職資格條件,完善了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任職的持續監管制度。

  調整任職資格管理的範圍和方式包括:增加了保險公司監事需要進行任職資格覈准;在需覈准的保險公司專業負責人中增加了審計責任人;將高管管理的審批制和報告制統一爲覈准制,原實行報告制的支公司和營業部經理改爲覈准制。

  嚴格任職資格條件主要包括:適當提高了部分職位經濟或金融工作年限要求,比如保險公司總經理從事經濟工作或金融工作的年限從5年、8年分別提高到8年到10年;新增保險機構總經理管理經驗要求,強調了保險公司總經理保險從業經歷;爲吸引優秀人才,規定了放寬學歷和工作年限的具體要求;補充完善了不予覈准任職資格的各類情形,提高了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合規性要求;規定了統一的監管法規和相關知識測試製度;對高級管理人員兼職規定了原則性限制。

  完善董事、監事和高管任職的持續監管制度主要體現在:對董事長和高管人員離任審計作出了原則規定;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按保監會規定參加培訓;明確高管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內容,並將其作爲任職覈准的重要依據;加強對機構頻繁變更高管以及高管個人頻繁跳槽的監管;完善適用暫停職務等各項監管措施情形;明確了保險機構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的特殊情形,並規定了臨時負責人的條件。

  《規定》還要求保險機構必須與高級管理人員建立正式勞動關係,加強公司對高管人員的管控。

  對於保險機構現有高管,保監會法規部副主任王金鐸表示,如果職位沒有變動,不會進行資格覈准,如果職位有變化,會按《規定》再進行覈准。

  另外,此前在《規定》意見稿中納入了營銷服務部高管,正式稿中卻沒有納入。王金鐸解釋,全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約7萬家,其中營銷服務部有約5萬家,佔70%左右,由於牽涉面廣,將對其制訂單獨的規定。營銷服務部高管將與保險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和訊網 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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