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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明確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9月28日表決通過的新修訂的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新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現實生活中,人們購買人壽保險時一般要經過保險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寫好保單並交納首期保費之後,往往有一段時間等待保險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但在這段等待期,投保人萬一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呢?現實生活中這類糾紛很多,投保人認爲自己已交首期保費,保險公司就應該賠。

  國外保險法中的特殊處理規則是,保險公司對於在承諾考慮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應承擔責任。在美國,保險公司通常會在被保險人等待批准合同的期間,向其提供一份臨時保險合同,旨在有效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和訊網 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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