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規範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公平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9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新修訂的保險法強化了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說明義務。
現行保險法已規定保險公司有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進行說明的義務。而爲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夠全面瞭解合同格式條款的內容,以決定是否投保,新修訂的保險法增加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同時,對於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免責條款”,新修訂的保險法更是強調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書面或口頭說明。這些修訂都是對投保人知情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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