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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司法解釋出臺
 

  隨着新保險法實施日期的臨近,有關司法解釋也開始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也於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3次會議通過。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新法施行後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新法規定,而新法施行前的合同發生的糾紛,除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舊法規定。舊法沒有規定,參照適用新法規定。

  對於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適用舊法認定無效而適用新法認定有效的,適用新法規定。

  保險合同成立於新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爲或事件,發生於新法施行後的,適用新法規定。

  (作者:羅三秀)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和訊網 20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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