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輸入30
您所在的位置:
新保險法三大不同
 

  新修訂的保險法已經於10月1日開始施行,很多對消費者不利的、模糊的條款,在新保險法中都有了明確的界定。以下是我總結的新保險法和過去相比的3個最大的變化:

  1.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規則

  新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

  現在保險公司不可以因爲二年前的未如實告知而拒賠。至於到底是按照新舊哪個保險法來對待,可能還是有些爭議,但本週已經有類似法院判決書出臺,舊合同也沿用了新保險法,最終判決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這個判決對很多相關事件有很強的參考價值。

  2.未作提示說明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新《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在填寫投保單的同時,可以看到自己所投保產品的具體條款。而且對於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免責條款”,強調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書面或口頭詳細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3.協議後10天內就可獲賠

  新保險法對理賠時限提出了非常嚴格的要求。如果保險公司認爲客戶提供的有關索賠請求的證明和材料不完整,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通知客戶補充提供。並且覈定後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在與投保人達成協議後10日內進行賠償。這大大提高了保險理賠速度與質量。

  此外,新保險法還有其他一些變化,填補了很多現行保險法的空白,在很大程度上,突出了對被保險人的保障,同時保障了正規保險公司的長遠發展利益。相信,未來會有更多的人願意用保險來建立起家庭和個人的防火牆。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和訊網 2009-11-02)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