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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不影響保費規模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佈了39項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爲新會計準則),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同時鼓勵其他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的頒佈標誌着我國會計準則的國際化邁出了關鍵堅實的一步,體現了我國會計準則向國際慣例趨同的堅定信念。

  爲了提高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和內部管理水平,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中國保監會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行業同時執行新會計準則。新頒佈的39項會計準則中專門針對保險業的有《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的確認

  承擔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區別於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徵。新會計準則引入保險風險概念,作爲判斷和確定原保險合同的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規定,對於既有保險風險又有其他風險的合同,如:分紅保險合同、萬能保險合同、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等可以進行分拆處理,除非兩種風險無法區分或單獨計量。因此業內有不少人擔心,如果新會計準則將投連險、分紅險等投資性保單的收入從保費收入統計口徑中剔除,將導致全行業保費收入在賬面上大幅“縮水”。

  其實這種擔心是多餘的,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並不會影響保費規模。《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規定,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並承擔源於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也就是說,保險合同的認定,關鍵在於確定保險風險是否發生轉移。只要在保險合同中含有保險風險,就可以認定爲保險合同。這和國際會計準則有所不同,依據國際會計準則,只有包含“重大保險風險”的保險產品,其收入才能計入保費,否則作爲投資來處理,比如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其保險風險很小,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就不能作爲保險合同來覈算。而我國的新會計準則在確認保險風險時,將“重大”兩字移去,保險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是否存在保險風險,不考慮保險風險轉移的程度,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就視爲保費收入。況且,目前在我國進行風險分拆的條件也不成熟,保險公司可以不進行風險分拆。也就是說,合同中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可以視爲保險合同。由於分紅保險合同、萬能保險合同、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等都包含保險風險,在新準則下均可視爲保險合同,其保費還是可以計入保費收入的,並不會影響保費規模。

  保費收入的計量

  雖然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並不會影響保費規模,但是保費收入的計量方法卻需要改變。《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規定,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性質不同,其保費收入的計量也不同。該準則將原保險合同分類爲非壽險原保險合同和壽險原保險合同,分別對應於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壽險保險合同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一次性收取的保費確定;分期收取保費的壽險保險合同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對於分期收取保費的壽險保險合同,目前部分壽險公司尚不能達到這一要求,而是在實際收到保費時纔對保費收入予以確認。因此保險公司需要針對新會計準則提出的這一要求,在業務系統和財務系統中增加新的功能設置,使得系統可以在應收取保費時即自動對保費收入進行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分保費收入的預估

  再保險業務會計處理的主要特點之一是業務數據的間接性、滯後性和不完整性。由於再保險接受人收到分出人提供賬單的滯後性,使再保險接受人在滿足分保費收入確認條件的當期,通常無法及時收到分出人提供的實際賬單。因此,在我國會計實務中,保險公司一般於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確認分保費收入和相關費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規定,再保險接受人應根據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對當期分保費收入進行專業、合理的預估,並將預估方法作爲基準方法,將根據分保業務賬單處理作爲備選方法。爲確保再保險接受人在分出人確認分出保費的相同期間內確認分保費收入,接受人應當建立預估方法或模型,對分保費收入的金額進行合理估計。同時,接受人需要進一步根據預估的分保費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應收分保準備金

  《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明確了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應單獨確認的原則。再保險分出人應在提取原保險合同各項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當期損益,並同時確認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不得將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直接衝減有關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負債。這種單獨確認的原則要求分保分出人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分出業務相關的責任準備金。這和現行的做法有較大的區別。在現行會計報表中,各項準備金科目按扣除從事再保險業務應確認的應收各項分保準備金的淨額列示。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要求將再保險業務形成的相關資產單獨列示,通過新增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等應收各項分保準備金科目來反映,各項準備金科目只反映分保前的餘額。這樣,既能真實反映分出人對保單持有人應有的負債以及所承擔的責任,又能真實反映分出人對接受人應有的債權,同時還能充分揭示分出業務所引起的信用風險,有利於真實、全面、客觀地對分出人進行評價。

  綜上所述,執行新會計準則後,保險合同的確認、保費收入的計量以及再保險合同分入和分出業務的確認、計量等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根據新會計準則做出相應的調整,以滿足新會計準則在公司內部順利執行的要求。

  (作者:張立業)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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