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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不會致保費縮水 營業規模有望提升
 

  由於新舊會計準則對保費收入的確認原則不變,保險行業施行新會計準則後,保費收入並不會像此前有人擔心的那樣“縮水”。在保費收入沒有做“減法”的同時,新準則對營業規模的統計作了“加法”—在綜合經營大趨勢下,非保險業務收入的比重將大幅提升,整個保險業的營業規模有望再創新高。

  新準則不影響保費收入

  據保監會上月發佈的通知,我國保險業將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會計準則。此前業內有不少人擔心,如果新準則將投連險、分紅險等投資性保單的收入從保費收入統計口徑中剔除,將導致全行業保費收入在賬面上大幅“縮水”。

  而記者瞭解到,新舊會計準則對保費的確認原則是一致的,新準則的實施並不會影響保費規模。保監會財務部財務監管處處長趙宇龍博士表示:“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在新準則下依然被認爲是保險合同,這一點新舊準則沒有區別。分紅險、投資連接險險種都包含保險風險,其保費在新準則下還是會計入保費收入。”

  這和國際會計準則有所不同。依據國際會計準則,只有包含“重大保險風險”的保險產品,其收入才能計入保費,否則作爲投資來處理,比如投連險產品,其保險風險很小,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就不能作爲保險合同來覈算。而我國的新會計準則在確認保險風險時,將“重大”兩字移去,保險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是否存在保險風險,不考慮保險風險轉移的程度,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就視爲保費收入。趙宇龍告訴記者,之所以去掉“重大”二字,一方面是因爲目前國際上在操作層面還沒有對什麼叫“重大保險風險”形成共識,另一方面是考慮到我國市場的成熟度水平、會計人員的素質、以及會計數據的可比性,“究竟包含多少風險,不同的人的認定可能不一樣,從而導致各公司的會計信息不可比。”

  雖然新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相比,對保費收入的確認原則較爲寬鬆,但是趙宇龍強調,這並不意味着我國的保費收入存在大量的泡沫。他指出,國際會計準則有一條特別規定,即所有分紅保險產品,無論是否包含“重大保險風險”,都應作爲保險合同覈算,都要計入保費收入;這一點很多人不知道,所以會誤認爲執行新會計準則後,很多壽險公司目前銷售的銀保分紅產品就不能再作爲保險合同覈算,保費收入規模會大幅度縮水。實際上,新準則影響的只是保險風險佔比較低的投連險產品,而今年前10個月投連險保費收入在整個壽險保費收入中的佔比不到2%。也就是說,執行新會計準則後,即使把整個投連險的保費收入都扣除,壽險保費收入只會下降2%左右,而不是像某些人所宣傳的保費收入要縮水一半以上。

  營業規模做“加法”

  從明年起,翻開保險公司的利潤表,出現在第一行的將不再是“保險業務收入”,而是“營業收入”。營業收入科目下將包括保費收入、投資收入、其他的管理收入等。

  “將利潤表從過去的多步式改爲一步式,肯定會導致保險行業的收入規模數字大幅提升,其背後保險業爲迎接金融綜合經營時代的到來在會計制度上作好準備。”趙宇龍表示。

  一直以來,保費收入規模是衡量一家公司經營狀況的重要指標。在會計報表上,保費收入也是頭號數字,在承保利潤之後才加上投資收益,最後得出淨利潤。

  據瞭解,“一步式”的利潤表格式是國外保險公司的主流做法。實行新準則後,利潤表從過去的“多步式”轉變爲“一步式”,投資收益、管理型業務收入等非保險業務收入的“地位”將得到提高,直接進入營業收入,與保險業務收入“平起平坐”。更重要的是,金融綜合經營是大勢所趨,中國人壽購得廣發行20%股份、平安保險控股深圳商業銀行,都是眼前就看得到的例子。這也將導致非保險業收入的比重大幅提升。

  “未來,評價一家保險公司的實力,人們首先提起的可能不再是保費收入,而是整個營業規模,因爲保險公司不再只靠保險業務生存和發展。”業內人士說。

  保監會的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將現在“多步式”利潤表改爲“一步式”利潤表,還有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爲了避免一些非專業人士在分析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時對公司的承保業績和資金運用業績作出誤導性判斷。在實際工作中,曾經發生有的非專業人士將多步式利潤表中的承保利潤和投資收益兩個數字誤解爲承保業務獲得的利潤和資金運用業務獲得的利潤,從而對公司的經營策略和保監會的監管政策產生誤導。改爲多步式利潤表後,可以避免利潤表被非專業人士誤用而給公司經營決策和監管政策的制定帶來不必要的混亂和損失。


(20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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