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立法探討
經營範圍
由於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商業性農業保險是有區別的,所以國務院《若干意見》中特別提出要“明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業務範圍”,以便給這部分業務以政策支持。
筆者認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範圍和重點發展領域包括保險標的選擇以及投保人兩個方面。
鑑於國家的財力,我們不可能像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那樣,將所有種植和養殖業的項目都納入政策性支持的範圍。只能有所選擇。從全國來說,當前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重點領域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作物,如:小麥、水稻、棉花、玉米、大豆、油菜、花生、蔬菜、瓜果等;第二、對城鄉居民生活意義重大的主要養殖畜禽,包括:豬、牛、羊、雞、鴨等;第三,主要水產養殖,如:淡水和海水養魚、蝦、蟹、海帶等;第四、從事海洋捕撈漁民的小型漁船和漁民人身傷亡。
可以允許各省、市、自治區自主確定農業保險發展的重點領域,以體現地方政府對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導向作用。同時,農業保險發展領域的選擇應遵循前述“循序漸進”原則。在開始的時候,可以先從農民最需要的保險品種(如2-4種大田作物)慢慢做起,然後再擴展到其他作物上。
另外,誰應當受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支持,誰是農業保險的重點被保險人,立法要有所考慮。農業保險首先吸引哪種類型的農戶投保,這方面可能有其內在的規律,不以政策制定者的主觀意願爲轉移。
如美國的經驗表明,農場的規模以及農場收入對於農戶總收入的重要性是是否參保的重要影響因素。2002年,在美國130萬個休閒農場中,只有6%購買了農作物保險。這些農場的農產品產量很小,以至於農場之外的收入爲農戶提供了足夠的風險保障。當農場收入佔農戶總收入比例提高時,購買農作物保險的比例也隨之提高。2002年,在年銷售收入不到25萬美元,且其經營者將種植業作爲主要職業的中等規模農場中,約30%投保了。在年銷售收入至少爲25萬美元的大型商業化農場中,農作物保險的參與率提高到近42%。
如果這帶有規律性的話,我們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有可能對規模較大的農業龍頭企業、種植養殖大戶或基地最具吸引力。對小規模農戶,特別是種植養殖的農戶經濟不具重要性的小規模農戶,不會具有很大吸引力。但從政策制定上,對大戶小戶都應當一視同仁。目前有的地方政策性農業保險只給小規模農戶補貼;有的地方相反,只給較大規模農戶補貼,都有偏頗。與前面講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有衝突。立法時必須考慮到這個問題。
可保風險
按照風險產生的原因,農業風險大致可以分爲五類:自然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政治風險和技術風險。筆者覺得,農業保險主要承保農林牧漁業生產過程中和進入市場前的初加工和運輸過程中的自然風險,其中,農作物保險承保的風險包括:乾旱、洪水、雨澇、颱風、冰雹、霜凍、低溫、泥石流等重大災害;飼養動物保險承保的風險包括:一般性非傳染性和傳染性疾病風險(可以將禽流感、口蹄疫、瘋牛病等作爲除外風險,因爲這些重大傳染病,國家對疫區另有相應捕殺和補償規定)。
目前一般不宜考慮社會風險、經濟風險、政治風險和技術風險。就拿技術風險來說,近些年來各地經常有關於假種子、不成熟技術、違背技術規定的新品種、新作物引進給農戶造成重大損失的報道,有人建議,將其納入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範圍。但這些風險在很大程度上是道德風險,在目前的條件下不易納入。其他發達國家也主要以農業自然災害作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風險。如美國農作物保險賠償中,乾旱是最大的原因。1989年—2004年,乾旱是首要原因,約佔保險賠償的40%。雨澇或洪水損失賠償約佔30%,接下來是霜凍、冷凍(寒冷的天氣)和冰雹,各佔約10%的保險賠款。
這裏需要進一步探討的是洪水風險。農業保險承保洪水風險,而目前人們也正在討論通過建立專門的政策性洪水保險計劃來承保洪水風險,即保險人對由於江河氾濫、山洪暴發、潮水上岸及泄洪對建築物及其內部的財產所引起的泡損、淹沒、衝散、沖毀等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和正在論證中的政策性洪水保險計劃,就需要考慮如何協調。
筆者認爲,洪水災害是巨災,一些國家是將政策性洪水保險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分開來設計的,從而洪水保險計劃和農業保險中的洪水責任可以區別開來。可以在保險標的上作不同的界定。洪水保險的標的應該是使用年限在幾年或者是幾十年的固定資產,而不應是流動性很大的流動資產(例如農作物和家畜家禽)。洪水保險應主要承保城市和農村居民的房屋和室內財產,而農作物、家畜家禽的洪水災害損失應通過農業保險來提供保障。
同時,鑑於我國各地農林牧漁業生產的主要風險的較大差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主要保險風險應由各省、市、自治區參照全國一般性意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作者:庹國柱 朱儁生)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