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區別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經營目標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政策目標(或服從特定的政策規劃)建立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制度是根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不能盈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則可以盈利。
第二、發展動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經營,或在政府財政政策支持下,由其他保險供給主體(股份公司、相互公司、合作社等)經營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只由商業性保險機構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要部分由政府買單;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產品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買單。政策性農業保險通常包含着只有通過政府行爲才能協調開展的工作,如政策性農業保險與農戶信貸資金髮放、農產品出口價格補貼、農業救災、農業生產調整等農業保護措施緊緊地聯繫在一起;而商業性農業保險通常通過市場機制就能較好地運作。
第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一般說來,其保險責任較廣泛且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賠付率較高;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窄,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小,賠付率較低。
第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正的外部性,可以增進社會福利;商業性農業保險外部性不明顯。
第五、強制程度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通常需要事實上的強制性。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在開展農業保險時爲了解決自願投保條件下的參與率不高的問題,往往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將參與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優惠政策相聯繫,如果符合投保條件的農戶不按規定投保,就不能得到信貸資金或其他惠農政策支持,出災後不能享受政府救濟,不享受政府價格補貼,不能從政府的生產結構調整中得到優惠等。諸如此類的規定爲農民的廣泛參與提供了利益誘導機制,從而使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具有了某種強制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是自願投保,不具有任何強制性。
基於以上分析,可以將政策性農業保險作如下界定:保險標的對國計民生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對農林牧漁民的生產和生活保障具有重要影響,保險風險廣泛或巨大,而按照商業經營規則無法由市場提供的農林牧漁產品生產的保險、漁船保險和漁民人身傷害保險,是政策性農業保險。
符合這些條件的農業保險項目或產品主要包括:多風險農作物保險、主要家畜家禽死亡保險以及漁船保險和漁民人身傷害保險等。而不符合上述特徵和條件的保險項目和產品主要包括:首先,某些單風險農作物保險。其次,範圍較小价值較高的設施農業、精細農業的單風險保險或某些綜合風險保險。第三,一些特殊飼養動物的疾病和死亡保險(特種養殖保險)。
(作者:庹國柱 朱儁生)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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