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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與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的理解不一致應怎樣解決?
 

  在索賠和理賠時,往往發生被保險人一方與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情形,這就涉及保險條款的解釋問題。鑑於保險條款是由保險公司單方擬訂的格式條款,爲充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保險條款解釋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有利於非起草方的解釋原則,即當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我國《保險法》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關於這一規定的適用應當注意:並非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條款的任何爭議都必須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當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條款的內容理解不一致時,應當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結合條文詞句的含義、邏輯關係以及保險交易慣例等進行合理解釋,有專業解釋的,如死亡、地震、暴雨等,應按照專業術語的理解來解釋。只有當保險條款的含義含混不清或產生多種理解時,才應當援引上述規定,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只有如此,纔不至於濫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背離立法本意。

 


(20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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