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初,朱某就其所有的本田雅閣小轎車向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保險,其中附加投保的盜搶險按照該本田雅閣小轎車投保當時已折舊後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爲20萬餘元,該附加盜搶險合同條款約定實行20%的免賠率。
7月中旬,朱某發現該車被盜,於當天向公安機關和某財產保險公司報案。至9月中旬,公安機關尚未破案,已符合保險合同條款“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的規定,朱某向某財產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索賠;某財產保險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扣除20%的免賠率後向朱某支付賠款16萬餘元,同時與朱某簽訂了該本田雅閣小轎車的權益轉讓書後結案。
11月,某財產保險公司通過有關途徑找回被盜的該本田雅閣小轎車,其中發生相關費用5萬餘元。某財產保險公司經與朱某聯繫溝通後確認,朱某不同意收回該車輛,因而根據法律規定,將該車輛通過拍賣程序取得拍賣款項15萬餘元。
對於拍賣款項15萬餘元應如何處理,某財產保險公司內部產生了不同意見:一是認爲由於被保險人不同意收回車輛,已放棄了對找回被盜車輛的優先處置權,該車輛的所有權歸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辦理有關手續,不再分享拍賣款項;二是認爲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辦理有關手續,並按照被保險人自負比例20%分享拍賣款項。
第一種觀點的理由爲,因爲朱某不同意收回該車輛,已放棄了對找回被盜車輛的優先處置權,按照保險合同條款規定,該車輛的所有權歸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辦理有關手續;且由於拍賣款項即追償所得未超過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是在賠償金額限度內行使代位求償權,所以朱某不應再分享該找回被盜車輛取得的拍賣款項。
第二種觀點的理由爲,朱某按照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投保盜搶險,但某財產保險公司並沒有按照全部的保險金額支付賠款,而是按照保險金額扣除20%的免賠率即按80%支付賠款的,因此,其僅能按照其支付賠款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的該被盜車輛的80%代位求償權。
(作者:管廷陽 潘友卿)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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