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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引起糾紛的保險條款
 

  最近的一場保險官司,又引發了人們對標準化條款的呼喚。保監會明確提出,要儘快出臺重疾險業務的標準。明確什麼是重疾險、重疾險數量、重疾險標準化條款等,推動重疾險業務標準化建設。

  我們暫且不去討論標準化條款該是什麼樣子,就目前來說,到底哪些條款容易引起糾紛呢?

  第一類,疾病定義條款

  這是情況最嚴重的一類,因爲客戶與保險代理人可能都不是醫學專家,對於拗口的醫學名詞,大多是一知半解。就算你打電話到公司詢問,諮詢小姐也永遠是那幾句保證正確,但並不能幫助你理解的“官方回答”。前面提到的保險官司,起因就是客戶認爲保險合同中對於多項重大疾病的定義顯失公平。平心而論,出於市場競爭的原因,各家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不管是保25種、27種、29種甚至30多種的,總有那麼幾種是來湊數的,有些甚至我們聞所未聞。但是對普通人威脅最大的幾種疾病,基本是包括在內的,只不過和我們的想法有些不同而已。這裏重點提醒您兩種疾病定義:

  癌症(惡性腫瘤)

  大多數重疾保險都會把癌症列在第一項,確實它也是我們健康最大的敵人。但是請注意,並不是名字裏有“癌”字的病都可以賠,像“原位癌”就是除外責任。“原位癌”一般定義爲:“原位無浸潤的癌症,即惡性腫瘤細胞未穿透基底膜以下組織”。我不是學醫學的,什麼“原位無浸潤”、“基底膜”等名詞,說實話我是毫無概念。保險公司的解釋說:原位癌的治療比較簡單,花費也低得多,所以未納入保險責任範圍;而重疾險確定疾病種類的兩個依據是治療困難、費用高昂,它都不符合。此外還有“除黑色素細胞瘤以外的皮膚癌”、“前列腺癌”、“甲狀腺癌”、“何杰金氏病”等等,都有可能被列入除外責任,不同的保險產品可能會有一些差別。

  中風

  中風目前在城市人口中的發病率也不低,但是對病人造成的後果差別很大;所以,一般的合同都有類似規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六個月後,被保險人經神經專科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疾之一而無法復原者……” 也就是說,其他疾病確診後即可賠付,而中風必須等到六個月以後,根據其遺留症狀才能確定能否理賠。記得有一個案例,就是客戶中風後,經過醫生治療,很快就恢復了正常身體機能,於是遭到了保險公司拒賠。

  第二類,保險事故通知條款這類條款

  比較不引人注目,但是我覺得可能對客戶造成很大的損失。其一般形式是這樣的:“在保險事故發生24小時內,被保險人/投保人應將具體情況向保險公司說明,否則……”不同的產品中,對於時間的定義可能會有不同,一般在24小時到15天之間,造成的後果也不盡相同,輕則客戶要承擔一些勘查的費用,重則整個事故被公司拒賠。這一條初看沒有什麼——到時候打個電話就行了唄。可是真要遇到突發的事故,誰又能保證自己頭腦那麼清醒呢?眼看親人染病,當然是治病要緊,等到掛號拿藥、忙前跑後,病情好不容易穩定下來,可能已經過了保險公司規定的通知期限了。如果因此而蒙受損失,豈不冤枉?對於此類條款,我們要心中有數,同時要挑選一個好的保險代理人。遇到什麼事情,先通知代理人,這樣,他就能幫我們整理好完備的理賠資料了。

  第三類,免責條款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或者叫除外責任,就是保險公司不賠的那些情況——犯罪、戰爭、自致後果等等。但是有一些高風險活動,卻是很多人都會忽視的。因爲一般的壽險、意外險都是根據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情況來制定費率的,當我們去參加高風險活動時,風險程度就與保費不匹配,保險公司也就不能承保了;此時我們應該單獨購買相應的保險。一般來說,像蹦極、潛水、卡丁車等正規娛樂項目,在購票時往往都已經內含了一定數額的保險,具體情況您可以向主辦單位諮詢。還有一些定義比較模糊的活動,萬一發生意外事故,建議您在說明情況時往低風險情況上靠。

  (作者:李輝)


(200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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