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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政府保險人農民良性互動(一)
 

  構建和諧社會,是落實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落實以人爲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農業保險發揮着重要作用。本文擬從農民的視角着眼,分析農業保險的作用是使農民獲取保險利益。但目前農業保險發展不足,影響其作用的發揮。要發揮農業保險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政府、保險人和農民都必須有所作爲。

  農業保險發展不足 影響和諧社會構建

  我國農業保險業務自1982年恢復開辦以來卻日漸萎縮,許多地方甚至停辦,2004年以前,國內只有中國人保和中華聯合兩家產險公司維持開辦農業保險。二十多年來,農業保險累計賠付73.9億元。1985年至2004年農業保險保費共收入80.86億元,賠款支出共計70.55億元,由於經營風險高、管理難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農業保險業務虧損嚴重。農業保險的盈虧平衡點大約爲69%左右,而1985年至2004年間農業保險的簡單賠付率平均達87.24%,農業保險長期處於虧損狀態。2004年我國農業保險業務共實現保費收入3.77億元,同比減少0.88億元,負增長18.86%,僅佔財產險業務保費收入的0.35%。證明完全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模式是失敗的。

  構建和諧社會,適應了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體現了最廣大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和共同願望。解決“三農”問題與構建和諧社會有十分密切的聯繫。農業保險作爲風險轉移的一種經濟手段,在保障農業再生產的順利進行,推動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2004年至200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連續三年在1號文件中指出要“穩步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加快發展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的農業保險”。農業保險發展不足,農民在農業生產中的純粹風險得不到有效轉移,農民不能夠獲得保險利益,會挫傷農民發展農業生產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到“三農”問題的解決。

  農業保險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發展策略

  要發揮農業保險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必須要建立可持續發展的農業保險制度模式,其發展策略是實現政府、保險人和農民的良性互動。

  1. 政府“補足”農民利益,激勵農民的保險需求

  一方面,農民在農業保險中獲得的補償金額既不能超過保險金額,也不能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價值。而且要獲得保險補償,要付出的成本(保險費率)一般在2%至15%之間,高出家庭財產保險、企業財產保險損失率十幾倍甚至幾十倍。另一方面,農民獲得的保險利益具有正的外部性。在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農業保險的正外部性會產生兩種結果:一是在同樣價格條件下,社會期望的最佳供應量多於生產者的最佳供應量。如果按照商業保險公司的最佳供應量進行生產,就必然產生農業保險供應的不足,最終必然導致效率損失;如果按照社會期望的最佳供應量提供農業保險,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必然虧損,最終導致業務萎縮或者商業保險公司退出農業保險領域。另外,由於農業保險本身的高風險,商業保險公司或者農業互助保險社不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農業保險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等等,使得政府必須參與。政府參與的目的就是補貼上述的外部成本。具體方法包括:

  (1)實行一部分法定保險,創造基本農業保險需求。在農業保險需求方面,在農業保險發展的初期應積極拓寬渠道幫助農民參保。實行一部分法定保險,可以有效地防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而且也可以避免防災等方面的“搭便車”行爲,減少對非投保者的外部效應,並增加和壯大保險基金規模。不少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實現強制創造保險需求。比如美國1994年通過的《農業保險修正案》中明確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獲得政府其他福利計劃,如農產品貸款計劃、農產品價格補貼和保護計劃等;必須購買巨災保險,然後才能追加購買其他的保險。我國可借鑑日本的做法,對種植業、養殖業實行法定保險,對其他險種則採取自願方式。日本頒佈了《農業災害補償法》,對水稻、早稻、麥類等農作物的多種風險和蠶繭、牛、馬、豬等大牲畜實行法定保險,對其它農作物和牲畜實行自願保險。以上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鑑。

  (2)給投保農民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在國外,發達國家的農業保險是一種國家財政高度補貼型的保險制度。它的主要目標大致有:保護農業生產者的生活水平,穩定農戶的收入;穩定國內外農產品價格;減輕高速發展的經濟對農業發展造成的負面影響;維護農村社區穩定,保護農產品的競爭力。由於農民保險利益的正的外部性,完全由農民來負擔保險費不合理,政府必須對外部成本進行一部分補貼。在實踐中,政府可以將糧食風險基金、農業生產性補貼、農產品出口補貼等一部分直接補貼作爲對農民的保費補貼,可有效放大補貼功效。

  (3)巨災發生時爲農民提供大額保險賠付服務。農業自然災害是農業生產面臨的主要風險。洪水、颱風、乾旱等自然災害時間和空間高度相關,往往波及面廣,損失額大,不符合理想的可保風險條件,是商業保險公司難以承受的風險。政府要逐步建立巨災風險分散體系,在巨災發生時爲農民提供大額保險賠付服務,建立政策性的農業再保險公司以分散保險人的風險。

  (4)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因地制宜激勵農民保險需求。農業保險不是任何一個機構能夠獨立承擔的事業,農業保險的發展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地方政府應充分發揮在農業保險中的主體作用,強化某些農業保險業務的政策性,有效整合各種支農政策資源。各地政府可根據自己的財力條件來制定保費補貼水平,在政府財力雄厚的地區,可以採取地方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聯合經營農業保險的模式。

  基於農業保險的特殊性,政府的扶持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採取的主要措施是給予保險人一定稅收優惠和給予農民一定財政補貼,其他方面的政策支持還幾乎是一片空白。

  2. 保險人增加有效供給,切實保障農民補償利益和預期利益

  這裏的保險人,指的是商業保險公司。國內對於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研究,有劉京生爲代表在自主經營模式、共保型經營模式、分擔型經營模式、代辦型經營模式、扶持型經營等五種模式的基礎上提出的相互合作型經營模式。還有以庹國柱、王國軍爲代表提出政府主辦下的政府經營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經營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險公司經營模式和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以及李軍提出的建立相互保險公司模式和成立國家農業保險公司,政府進行宏觀管理和再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簽訂合同具體經辦。實踐中,黑龍江、吉林、上海等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已全面啓動,積極探索農業保險的組織經營形式。目前大致包括政府代辦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等五種經營主體。保險人對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和組織形式進行了大膽探索,積累了一定經驗。以下是國內保險人提供的幾個試點模式,可以資借鑑。

  (1)財政補貼,“以險養險”模式。上海安信保險公司採取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以險養險的經營模式。這家公司主要經營農村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此外還可以經營涉農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農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保監會要求其種植、養殖業保險的保費收入比例佔公司全部保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於60%。所謂“以險養險”,即通過其他有效益的險種的收益來補貼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可能產生的虧損,以此促進保險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上海市的實踐是一個積極的和正面的範例,目前該市列入補貼費用的農業險險種有9大類,2003年,上海還將農業險補貼列入公共財政體系,市區兩級財政每年補貼達1000萬元,約佔上海農業險、農村建房險總保費的25%,其基層銷售網絡也是依託政府的網絡進行構建。因此,這種模式對於其他地區的借鑑性不強。

  (未完待續)


(20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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