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趙先生打算給他5歲的寶寶趙小剛買份保險,業務員小劉介紹趙先生買5萬保額的重大疾病險、附加一份住院醫療險。趙先生說:“好啊,不過小剛年前生了一場大病,面黃肌瘦的、住院20天才好的,能買醫療險嗎?”小劉問:“哦…得的是什麼大病?”趙先生回答說:“急性黃疸性肝炎。”小劉介紹:“如果痊癒了,您在投保的時候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小剛以前的病史,並提供住院病歷及檢查單、資料越詳細越好,問題不大、應該可以受理”。
趙先生在小劉的指導下填好了投保書,同時提供了病歷複印件及相關的檢查單。經過保險公司的審覈後順利承保,趙先生滿意地拿到了保單。
爲什麼小剛的病已經痊癒了,保險公司還要看病歷呢?專家告訴我們,如實告知是每個投保人應盡的義務,因爲買保險要本着最大誠信原則。說起這個原則,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險的初期。當時通訊工具落後,承保人往往遠離保險標的,僅憑投保人提供的資料決定是否承保及如何承保,所以特別要求投保人誠實可靠。後來這個原則被廣泛用於所有保險,並且出現在各國保險立法中。
告知義務有兩種,無限告知和詢問告知,我國保險法採用的是後一種方式。那麼什麼是詢問告知呢?詢問告知是指投保人只須對保險人詢問的問題作如實告知,而對詢問之外的問題無告知義務。
如果不告知保險公司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呢?專家分析說,這要分兩種情況,故意不告知與過失不告知,所導致的法律後果也是不同的。如果是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且不退還保費。如果是因過失未告知的,就要視具體情況分別對待了。
總之,市民在投保時,應本着誠實信用原則以盡如實告知的義務,這樣才能明明白白買保險、輕輕鬆鬆獲理賠。
“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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