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輸入30
您所在的位置:
如何防範保險欺詐?
 

  保險行業作爲一個朝陽產業正步入蓬勃發展時期。然而與此同時,頻頻見諸報端的“保險欺詐”現象卻如蛀蟲般悄然與之相生相伴。可以說,保險業的歷史有多長,保險欺詐就有多久。

  保險欺詐行爲對行業的危害首先表現在損害保險公司盈利水平方面。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國際上某些險種因被欺詐而導致的賠款支出最高可達保險費收入的50%,平均保險業務的欺詐損失在10%—30%左右。保險欺詐的存在,不僅僅影響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將導致誠實的保戶必須爲獲得保險保障而支付額外的保險費。據估計,在某些保險市場,誠實的保戶必須爲一些保險險種額外支付10%—20%的保險費。如果有一天,保險欺詐成爲一種正常現象存在且具備相當大的規模,保險公司和其保戶之間賴以維繫的最大誠信原則將徹底崩潰,保險機制將不復存在。

  保險欺詐行爲的後果十分嚴重,其表現錯綜複雜。從發生的主體來看,有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所爲;有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等中介組織所爲;還有保險從業人員自身的欺詐行爲。從操作環節來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劃的,這類情況往往伴隨刑事案件的發生;更多的則是事前沒有主觀蓄謀,而在出險後以僞造事故現場、僞造證明等手段獲得超額或本不該獲得的賠款。從手段來看,有故意隱瞞標的風險,不如實告知的;有故意製造風險事故損失的;有故意擴大損失程度的;有故意虛構保險標的,謊稱損失的;有僞造、編造保險事故單證,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也要索賠的等等。

  資料顯示,在上世紀80年代末期,詐騙犯罪中涉及保險欺詐的僅佔2%左右;到1994年底,這類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則升至9.1%。根據多個城市的保守估計,目前約有20%的車險賠款屬於欺詐。北京市各財產保險公司在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間,騙賠造成的保險損失約有13億餘元。

  保險欺詐產生的根源來自於人們的趨利本性和制度漏洞,美國作爲世界保險業最發達的國家同樣無法避免此類問題的出現,其保險市場上的欺詐行爲也相當嚴重。根據保險信息協會(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的統計數字,美國每年大約有8%的財產和意外傷害保險保費收入被用來和欺詐行爲相周旋,2002年僅來自財產保險欺詐的直接損失就高達320億美元。來自反保險欺詐聯盟的另一項數據表明,自1996年以來每年約有854億美元的詐賠。面對愈演愈烈的保險欺詐行爲,美國政府採取的一系列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首先,成立由政府機構、保險公司、執法機構、學術機構以及消費者組織等共同組成的反保險欺詐聯盟,全面協調反欺詐工作。該組織通過提供一系列反保險欺詐的立法範式,推動各州的反保險欺詐立法,爲反保險欺詐提供法律保證。

  其次,美國大多數州建立了反保險欺詐局。反保險欺詐局是州法律執行機構,大多數建立在各州保險監管機構之中。他們首要的職責是維護、執行、管理保險法律法規;而另一個職能則是通過對保險消費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識,最大程度地事前預防欺詐行爲的發生。

  再次,及時地將最新技術應用於反保險欺詐行爲中。信息技術在反保險欺詐中運用越來越廣泛。2005年美國遭受“卡特里娜”颶風的重創,臨時成立的專家小組至受災各州,對在颶風中受損保險車輛和船舶進行調查,並創建了一個專門的數據庫。在事故中受損的機動車輛識別號碼和船殼識別號碼輸人數據庫中供查詢,通過這種方式有力地扼制利用巨災事件進行保險欺詐的傾向。

  以上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保險欺詐行爲的蔓延,對我國保險業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或許有助於反欺詐行爲的實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從法制的角度對保險欺詐行爲進行準確界定,有利於依法監管。相對於人爲製造保險事故的“硬欺詐”,誇大合法索賠的“軟欺詐”更加難於防範。我國《刑法》第198條爲打擊保險“硬欺詐”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由於保險活動的複雜性,保險欺詐活動的手段也不斷翻新,各種保險“軟欺詐”具有難以觀測和界定的特點。建議在對保險法修改中,完善對各種“軟欺詐”的處罰,在條件成熟時再製定專門的反保險欺詐法。

  第二、應設立專門的調查管理機構或崗位,統一開展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和監控管理工作,或聘用註冊商業諮詢公司的專業調查人員進行疑難案件的調查取證等技術工作,以保險調查工作的技術專業化和職業化來對抗保險欺詐的專業化。同時,在保險公司中也設立專門的調查機構,對於可疑投保和賠案進行先期調查等。

  第三、加強保險行業內的信息收集與交流。目前,我國反保險欺詐工作仍然處於單兵作戰狀態,由於業務上的競爭關係,各家保險公司之間沒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臺。從制度的角度上,這種割據狀態給保險欺詐者以可乘之機。因此,可以考慮由保監會統籌,建立全國保險業信息網絡平臺,實現全國範圍內除商業祕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

  (作者:劉濤)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6-12-07)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