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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第三者責任險(A款)解讀
 

  爲了配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順利實施,自2006年7月1日開始,業內的各家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統一執行保險行業協會ABC條款的其中一款,其中選擇A條款的公司車險市場份額合計約爲65%以上(上半年數據)。爲了更好地理解條款的更替,我們將從條款的演變、實務角度的理解等方面對A條款與讀者進行探討,由於條款內容較多,這裏只對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解讀。

  一、新條款重新定義了該保險合同中機動車的概念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含掛車)、履帶式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以下簡稱被保險機動車),但不包括:摩托車、拖拉機和特種車。

  將舊版中“保險車輛”的提法改爲“被保險機動車”,含義上更加準確。

  二、將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列爲責任免除。

  三、對責任免除第六條的理解

  1. 責任免除第六條第(四)款,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與舊版條款相比較,去除了“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和“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兩類情況。是否當這兩類情況發生時,就不屬於責任免除了呢?此疑問一。

  2. 責任免除第六條第(六)款第3小條規定,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被保險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牽引掛車,與舊版條款相比較,去除了“實習期內駕駛半掛牽引車和正在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爲責任免除的字句,那麼,這種情況發生後,還屬於責任免除嗎?此疑問二。

  3. 責任免除第六條第(六)款第6小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仍然屬於責任免除。那麼,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規定呢?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綜合上述情況,從條款的前後順序來看,從條款詞句的涵義來講,上述(1)、(2)、(3)中法律法規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仍然屬於條款的責任免除。

  四、爲了與交強險對接,人身傷亡中的營養費、整容費、康復費等費用,從責任免除中剔除。

  五、取消了對多次出險加扣免賠率的規定。

  六、對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爲一體做了界定,避免了在這個問題上的諸多糾紛。

  七、將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定爲覈定醫療費用的賠償標準。


(200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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