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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與保險業有何聯繫?
 

  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了《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爲建設有中國特色保險業指明發展方向的《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共出現了7處“和諧社會”,和諧社會與保險業有何聯繫?

  保險:和諧社會的穩定器及助推器

  保險作爲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制、社會互助機制和社會管理機制,是社會的“穩定器”和“助推器”,與和諧社會建設有着天然的內在聯繫。

  和諧社會的穩定器

  和諧社會既是社會發展的目標,也強調目標實現的過程,強調社會發展的過程本身也是和諧的。其基本特徵是誠信友愛、團結互助、一方有難、八方支援,而保險作爲一種市場化的社會互助機制,體現的是被保險人之間“我爲人人,人人爲我”的互助合作關係,是把個體的風險和損失分散到全體投保人的長效穩定機制。

  和諧社會的助推器

  和諧社會應該是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羣衆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的社會。保險作爲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協調各種利益關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推進公共服務創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構建保險業的3和諧

  十六大以來,保險業的發展取得了巨大成績。但是,在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着許多問題和矛盾。正如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指出:中國保險業仍然處於初級階段,突出矛盾是存在“四個不成熟”,即市場主體不成熟、消費者不成熟、監管機構不成熟、保險市場不成熟。

  做大做強保險業,更好地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作貢獻,滿足人民羣衆日益增長的保險保障需求,需要維護和實現以下幾方面關係的和諧。

  監管機構與保險市場之間的和諧

  監管機構與保險市場之間的關係不僅僅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係。保險監管部門不僅要保護消費者,確保行業的公平和安全,還應當關注行業的整體效率,應當關注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在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過程中,必須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各種手段,對保險市場進行有效調控。要引導市場主體科學調整結構,協調加快發展和調整結構的關係。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和諧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是基礎性關係。保險產品的特殊性決定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形式上的平等與實質上的不平等。實現二者關係的和諧,價值是核心,誠信是基礎,服務是途徑。要堅持走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並重、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並重的發展之路,發揮保險制度的優勢,實現價值的創造,重點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健康保險、農業保險和責任保險4大業務領域,創新發展模式,完善經營體制,開拓銷售渠道,升級產品服務。

  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和諧

  和諧保險業建設離不開和諧共贏氛圍的營造。在當前的形勢下,保險人應當擯棄存量爭奪的思維,建立增量共享的理念。認識到保險人之間關係的核心應當是和而不同,體現爲競爭與合作的統一、共贏與發展的互動。保險人應當有各自的定位,在定位領域體現專業優勢,在各自的發展中實現互補。加強保險人之間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高整體經營水平,有效防範道德風險,共同應對全面開放。

  (作者:周道許)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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