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輸入30
您所在的位置:
半身偏癱不屬保障範圍
 

  曾先生於1997年向滬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年交保費1152元,交費期間爲20年。今年2月,曾先生因腦梗塞入院接受治療,後半身偏癱,無法走路。曾先生想起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自保險單生效之日起兩年後,因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保險公司將給付保險金”,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但保險公司拒絕了他的理賠要求,拒賠通知書表示,曾先生的狀況不屬於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根據條款第29條:“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之一的事情……。”

  根據保險公司拒通知書中的提示,曾先生又重新翻閱了保險合同條款,果真找到了被列在保險合同未尾部分的第29條“釋義”。曾先生將其與醫院診斷報告進行比對後發現,醫院診斷的“腦梗塞……左側肢體活動不利,左側肢體肌張力減弱”的確不屬於“釋義”對“身體高度殘疾”的解釋,不符合保險金給付的責任範圍。

  曾先生坦言當初購買保險時,由於保險條款中不少詞句晦澀難懂,因此只是粗略地翻閱了保險條款,便認爲只要是保單生效兩年後,因疾病造成身體殘疾的就能申請經濟補償。但對於殘疾的認定標準,以及殘疾前“高度”二字所代表的特定含義,根本都沒想過。

  據瞭解,不僅是壽險,旅遊險、意外險等險種均對傷殘賠付有明確的等級標準。被保險人達到怎樣的傷殘程度才能獲賠?賠償的金額具體有多少?這些問題答案都在保單條款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而這張《比例表》及相關解釋內容都處在保險條款最後的“釋義”部分。

  據業內人士介紹,目前保險公司適用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是保險監管機構於1998年10月10日製定的統一標準。該標準將殘疾標準按殘疾程度分爲7級34項,每項標準均有具體定義。該人士表示,除了保險公司的標準外,傷殘鑑定標準還有勞動部門有制定的《工傷殘疾鑑定標準》、交管部門其制定的《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這些傷殘鑑定標準並不相同,適用範圍也不同。

  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將“保險責任”和“釋義”中的相關內容結合起來,這樣才能更詳細、更清楚地瞭解保險保障範圍。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和訊網 2009-11-12)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