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北京市保監局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聯合舉辦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自10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部門對違反交強險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將依法進行處罰。私家車違反交強險規定將被處以2100元罰款和扣車的嚴厲處罰。
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已於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據此,自10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部門對違反交強險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將依法進行處罰。
交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如果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由交管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扣留車輛,責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強險,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交強險基礎保費2倍的罰款後發還車輛;這也意味着如果沒有投保交強險,6座以下的私家車將面臨2100元的罰款。
而對隨車攜帶交強險標誌但未按規定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的,交管部門依據《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處200元罰款並記1分,並當場責令駕駛人粘貼標誌後放行。
對未攜帶保險標誌(憑證)的,由交管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扣留車輛,駕駛人須提供相應的保險標誌(憑證)後,交管部門按照《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九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並記1分後發還機動車。
(作者:盧曉平)
“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