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監會公佈了醞釀已久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保險公司擬定醫療保險產品條款,應當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學標準的要求作爲給付保險金的條件。該《辦法》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長期以來,保險醫學與一般臨牀醫學經常是違背的,而絕大多數人在籤保險合同時,根本看不懂這個“保險醫學”炮製出來的條款很多與臨牀醫學相違背,這使被保險人獲賠的機率微乎其微。
《辦法》從根本上解決了這個問題,規定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並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
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後,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爲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這也是與當前保監會統一重大疾病險定義標準相一致的。
對於短期個人健康險產品,《辦法》允許保險公司進行費率浮動。費率浮動是指,保險公司銷售產品時,在基準費率基礎上,在費率浮動範圍內,合理確定具體保險費率。而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設置合同猶豫期,並在保險條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不得少於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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