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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養老險繳費下限上調
 

  從今年開始,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者退休時,養老金就可以按其全部繳費年限,繳費每增加一年將以1%的遞增額進行發放,而且上不封頂,真正做到多繳多得。近日,市勞動保障局召開發佈會,公佈了“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等一系列文件。

  其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由此前規定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到國家規定的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確定5年過渡期

  據市勞動保障局副局長孫彥介紹,改革後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與被保險人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水平緊密掛鉤,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參保繳費激勵約束機制。

  爲保證新、老計發辦法合理銜接,本市規定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實行5年過渡期。對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老計發辦法進行比較。新辦法低於老辦法的,補足其差額;高於老辦法的,適當控制增長幅度。其中2006年退休的,基本養老金增長幅度不超過按原辦法計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過40%;2008年退休的,不超過60%;2009年退休的,不超過80%;2010年退休的,不超過100%。自2011年起,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不再進行新、舊計算辦法比較。

  不滿年限可補繳

  作爲“中人”獨有的過渡性養老金,此前它是按1992年10月至1997年底間的繳費情況來參與計算的。今後它將依據從1992年10月至參保者退休期間的數據、公式等來計算,計算方法更爲客觀合理。

  此外,本市還把今年1月1日後退休的“中人”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條件,由累計繳費滿10年調整爲滿15年。

  考慮到新老政策的合理過渡,對於這些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不含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如果本人自願,可選擇一次性補繳所差年限的繳費,然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個人賬戶調整爲8%

  根據國發38號文件的統一規定,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規模,由11%調整爲8%。孫彥解釋說,在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方面,過去是統一以參保者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來計算;現在則是以參保者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退休時間越晚,除的數字越小,計算出的養老金越多)來計算。

  因此新辦法也體現了繳費時間越長收益越多的原則。

  養老保險繳費下限上調

  孫彥透露,結合改革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本市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由此前規定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到國家規定的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依去年標準計算爲1640元)。上限不變,仍爲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同時,爲了緩解調整繳費下限給困難企業和職工帶來的繳費壓力,本市還規定了繳費下限逐步調整到位的過渡辦法。也就是,2007年繳費年度(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繳費下限調整爲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0%,以後每年增加5個百分點,2011年繳費年度調整到60%。

  個體戶繳費基數有變

  本市還統一了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比例。對於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由原規定的本人在最低工資至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之間選擇確定,調整爲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其繳費比例則由22%調整爲20%。

  另外,爲促進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緩解繳費基數調整帶來的壓力,北京市也規定了調整這一繳費基數的五年過渡辦法。其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爲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選擇以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爲繳費基數;選擇以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爲基數繳費仍有困難的,可逐步過渡到位。2007年可選擇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爲繳費基數;2008年可選擇45%;2009年可選擇50%;2010年可選擇55%;2011年及以後可選擇60%作爲繳費基數。

  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

  爲充分保障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新規定中增加了養老保險繳費查詢的規定,明確規定企業和被保險人有權到區縣社保中心服務大廳查詢繳費記錄。

  同時,每年北京市社保經辦機構還要發佈覈對繳費基數的公告,並向企業和個人下發覈對單據,以利於保護個人權益不受損失。

  何爲“新人”和“中人”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爲“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被保險人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還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作者:趙鵬)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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