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輸入30
您所在的位置:
農業保險:十大原則扎牢立法根基
 

  農業保險是農業風險管理和災害救助方式之一,基本實現農業保險的全覆蓋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爲體現公共財政政策的公平與普惠,在鼓勵農民積極參加農業保險的同時,災害救濟制度應與農業保險互相配合、互爲補充。

  政策性農業保險特殊的屬性決定了其需要遵循特殊的經營原則,在農業保險立法中,必須先明確這些原則,具體操作規範需要根據這些原則來制定。

  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農業保險區別經營的原則

  農業保險是政策性保險,但並不意味着所有農業保險產品都必須實行政策性經營。事實上1791年誕生在德國的雹災保險,就是由私營保險公司經營的,而且德國、英國、法國等至今都是以私營保險公司爲主經營雹災保險的。在日本,除一部分大田作物(水稻、旱稻、小麥)等和馬、牛、豬、蠶等飼養項目是依法強制實行政策性保險之外,花卉、某些設施農業、精細農業產品的保險,實際上都是商業性經營。

  因此,必須對農業保險的具體項目和內容進行分析,對商業性農業保險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區別經營。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一定要恢復其“政策性”的本來面目,避免在商業保險框架下經營所必然遭受的失敗;而對於商業性農業保險,保險公司可以本着商業性原則直接經營。

  政府引導、政策支持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準公共物品,有的國家實行政府組織、政府運作的方式,但這些國家的歷史證明,單靠政府來組織和推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成本昂貴效率低下。

  政府在積極組織推動和給予財政稅收政策支持的同時,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利用商業保險公司等各種現有資源開展業務運作,往往能收到較好效果。

  保護農民利益與培養農民風險意識相結合的原則

  農業保險制度設計的核心在於保護農民利益,要特別突出農民的主體地位,在保障農民成爲制度受益主體的同時,還要着力培養農民的風險意識、市場意識、合作意識和互助意識。

  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收入保障政策相互協調與補充的原則

  將農民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其它支農政策手段有機結合,引導調動農民參加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充分發揮支農政策的乘數效應,這是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

  如將參與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優惠政策相聯繫,如果符合投保條件的農戶不按規定投保,就不能得到信貸資金,出災後不能享受政府救濟,不能享受政府價格補貼,不能從政府的生產結構調整中得到優惠等,從而實行有條件強制;農業保險要與災害救濟相結合。農業保險是農業風險管理和災害救助方式之一,基本實現農業保險的全覆蓋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爲體現公共財政政策的公平與普惠,在鼓勵農民積極參加農業保險的同時,災害救濟制度應與農業保險互相配合、互爲補充;農業保險與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相結合。通過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進一步改善農村信貸環境,提高農業經營主體的資金融通能力,引導金融資金投入現代農業建設。對農業保險的被保險人提供貸款擔保或對向投保者提供低息農業貸款的金融機構給予利息補貼,通過利益誘導的方式鼓勵農民參保。

  統一制度框架與分散決策實施相結合的原則

  爲了未雨綢繆、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消除制度變遷的成本,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模式,必須考慮事先確定全國統一的整體制度框架。同時,考慮到不同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差距以及各地不同的發展戰略,可以實行分散決策,以省、市、自治區爲單位實施,舉辦農業保險的省、市、自治區可與中央政府簽訂協議,由中央給予保費和管理費補貼。各省、市、自治區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地自行確定政策性和商業性農業保險項目的範圍、種類和保障水平,自行決定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原則和標準。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補貼條件下實行財務平衡的原則

  政策性農業保險要在可靠的精算基礎上開展和運行,要力求做到賠償額與保費收入(包括政府補貼)基本平衡。即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賠付、管理費用與準備金之和要小於保費收入,以實現財務均衡和可持續發展。

  基本保障的原則

  考慮到農民的支付能力和政府的財政實力,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以致一般農業保險)的保障範圍和水平可以從基本保障起步,在取得經營經驗之後逐漸提高保障範圍和保障水平。在保險標的選擇範圍上,應主要選擇關係國計民生以及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的種植業、養殖業和漁業項目(例如:糧食、棉花、油料、糖料生產基地省區的規模種植的大田作物,特定生產地區的瓜果、蔬菜作物,畜牧業生產基地規模養殖的畜禽,漁業生產區域的小型漁船、漁民意外傷害);在風險事故的界定上,農作物以作物產量損失、飼養動物以飼養動物死亡損失作爲風險事故,暫時不以農戶的收入損失作爲風險事故;在保障水平上,採取部分保障的方式(例如作物產量的60%—70%,畜禽市價的50%—70%),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共同承擔風險。當然,保障範圍和保障水平的確定還要兼顧農民的支付意願。在自願投保的條件下,有時候過分地保障水平對生產者沒有吸引力。

  實行風險區劃和費率分區的原則

  實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省、市、自治區,需要做好風險區劃和費率分區,這是體現保險風險一致性原則和防止逆選擇的必要措施。 國際經驗表明,風險區劃和費率分區,可以避免讓一個農場主或一個地區的保險費用補貼其他的農場主或地區,使他們的保險費與自己的生產狀況聯繫起來。因此,農業保險經營成功經營的基礎之一是做好農業風險區域規劃,這是正確釐定和合理調整農業保險費率的最重要的依據。但做農業風險區劃不是商業性保險公司或某一個政府部門能夠完成的,需要政府立項並由各部門協調配合才能實施和完成。另外,在風險區劃和費率分區的基礎上還要有合理的調整機制,以反映風險狀況的動態變化。

  保證農戶對農業保險的可得性和可及性的原則

  可得性是指農戶,尤其是低收入農戶有能力購買農業保險。可及性是指農戶能夠方便地獲得服務優良的農業保險服務。保證農業保險的可得性,就是保費負擔要適當,讓農民買得起保險(有支付能力)並且願意買保險(有支付意願)。對於自願性的農業保險計劃而言,其需求量及農民的參與率取決於保險價格,即保險費率。但各國(包括我國)的實踐表明,不是單單買得起農民就願意參與,或者參與率就高,如果農民從農業保險中獲得的預期收益並不能打動他(她),他就不會去購買。這裏的預期收益既包括政府補貼的力度,也包括在正常生產條件下保險標的的收益。這是迄今許多推行農業保險國家的一個重要課題。

  在美國,參與率低曾長時間困擾經營農業保險的聯邦政府,使其不得不一再提高保費補貼。

  但加拿大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參與率不斷攀升,而政府補貼已經下降到最初的1/5。

  因此,農業保險的保障水平應該與正常生產條件下的預期產量相聯繫,並且讓農民能負擔得起保險費。同時,必須盡力維持保障水平和保險費率的穩定性。保證農業保險的可及性,還要充分利用保險中介以及農業專業合作組織,提高農業保險的分銷能力和效率,提高農業保險的服務水平。

  先試驗後推廣循序漸進逐步擴展的原則

  “先試驗、後推廣”是我國政府在近60年,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領導經濟和社會建設的一條重要經驗。對我們即將建立的農業保險制度來說也完全是必要的。

  儘管我們先後對農業保險已經試驗了好幾十年,但是以前的試驗基本上都是保險公司在商業性保險的框架下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沒有解決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根本問題。

  在我們現在期盼的農業保險制度建立之後,還是需要先在該制度框架下試驗,進行“定向”推進,爲農業保險的大規模實施積累損失經驗、操作經驗。要避免在沒有制度框架的情況下,就貿然發動保險公司和各種組織廣泛參與。像2006年四川重慶的大旱,農業損失4000多億元,有人拷問保險公司爲什麼不承保。事實上,如果真是全部農作物都承保了,有多少個保險公司也得清盤。試想,2006年財產保險總保費收入僅爲1509.4億元,即便全部拿來賠付,也不足以賠付高達4000億元的自然災害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說,各家保險公司“冒天下之大不韙”,在農業保險政策不到位時少有作爲,其實正是保險業最大的幸事。明確了這一點,我們纔會更多地關注在農業保險制度發展中起決定作用的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支持的“缺位”問題。

  (作者:庹國柱 朱儁生)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7-02-14)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