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 顧方:我今年63歲,已經退休,兩年前老伴去世。不久前,我和一位離異的女士再婚,再婚後的生活開支主要靠我的退休金。請問:(1)退休金是否等同於養老保險金?(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我的退休金應屬於個人所有還是夫妻共同所有?(3)再婚夫妻在再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在再婚後是永遠歸各自所有還是經過一定年限就變爲共同所有?
律師 潘家永: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部分組成。在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所說的退休金,就是如今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據此,你再婚後領取的退休金屬於你與妻子的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裏的“另有約定”是指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如果無另有約定情形,再婚之前的各自財產不因年限的延長而變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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