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疾病診斷應符合通行醫學診斷標準。
保監會近日正式對外發布《健康保險管理辦法》,針對所謂健康險產品“保死不保病”問題,《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並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
《辦法》共分八章53條,將於9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針對最近紛傳的健康險產品“保死不保病”問題,《辦法》設置了特別條款,以防止這種現象的進一步發生。《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擬定醫療保險產品條款,應當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學標準的要求作爲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並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後,“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爲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與此同時,《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在設計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時,必須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的不同情況,在保險條款、費率以及賠付金額等方面予以區別對待。保險公司可以在醫療保險產品中約定,以被保險人在指定醫療服務機構網絡中進行醫療爲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此外,《辦法》還規定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可以進行費率浮動。費率浮動是指,保險公司銷售產品時,在基準費率基礎上,在費率浮動範圍內,合理確定具體保險費率。
(作者:尚曉陽 俞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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