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數量越來越多,這使得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它究竟會給金融體系和經濟發展帶來哪些影響,以及中國是否需要選擇或在什麼時候加入存款保險體系。
第一,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保護存款人利益,提高銀行業的信譽。所謂存款保險是指當參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難以維持時,爲了保護存款人利益以及穩定金融體系而設立保險基金,代替存款機構向存款人支付法定金額的保險金。就大額儲戶而言,他們很可能具備一定的知識和手段去了解自己的存款銀行;而對小額儲戶來講,他們往往沒有能力對一個銀行的信譽、實力和經營狀況進行較爲全面的瞭解。小額存款賬戶數量衆多,雖然每個賬戶資金有限,卻可能是儲戶的終生積蓄。各國首先考慮小額儲戶的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目的即在於最大限度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存款人對銀行的信任度。
第二,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避免銀行擠兌,實現金融體系穩定。從存款人角度出發,由於信息不對稱,如果一個銀行破產了,儲戶不僅會擔心這家經營不善的銀行,而且也會擔心其他事實上運行健康的銀行。特別是當宏觀經濟大環境出現問題時,就可能釀成大規模的擠兌風潮,存款保險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上述困境。從銀行角度出發,當儲戶突發性提走大量現金時,銀行往往很難在極短的時間籌集足夠資金,只得將其長期資產變現或停止正常的貸款活動。如果存款保險機構能夠及時提供流動性,銀行就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甚至是倒閉的風險。
第三,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實現銀行的公平競爭。首先,雖然同樣具有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功能,但是在處理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問題上,存款保險的作用方式並不等同於最後貸款人。最後貸款人機制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央行的再貸款,而存款保險資金則來源於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與此同時,最後貸款人機制在履行的過程中涉及與多個政府部門的溝通,並不需要獨立、專門的機構來處理問題銀行,屬於個案處理範疇;而存款保險制度事先就已經對保險範圍和救助程序等基本要素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確,並且藉助專業化和市場化的手段來處理問題。也就是說,沒有設計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就很難形成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其次,存款保險制度也消除了儲戶對中小銀行的歧視,使各類銀行能夠在同一條起跑線上開展競爭。無論儲戶把錢放在大銀行還是中小銀行,存款保險機制都爲它們提供了相同程度的保護,這使得銀行經營效益的好壞主要決定於其自身服務質量,而不在於其規模大小。換句話說,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中小銀行增強自身實力,打破大銀行的壟斷格局。
第四,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強化金融監管,減輕監管機構和公衆的負擔。按照職能劃分,各國存款保險可分爲單一職能和複合職能兩類。所謂單一職能是指存款保險機構只有籌措資金分散存款風險的職能,而複合職能則是指除了具有分散存款風險的職能之外,還兼具金融監管職能。就複合職能的存款保險機構而言,通過對投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一旦發現他們從事風險較大的經營活動或者非法業務,存款保險機構就可以對其進行風險提示或者勒令整改,使得銀行監管網絡更爲嚴密。
(作者:王召)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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