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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有利於引進公共監督
 

  隨着保險市場在規模、深度和廣度等方面的迅速擴張,保險市場規則逐步完善,市場約束力量正在形成。特別是隨着投資型險種的熱賣以及保險公司上市,保險公司信息的披露與投資者、被保險人的關係越來越緊密。能夠讓公衆瞭解公司的真實情況,進而做出正確選擇,原有的保險信息傳播機制顯然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如何建立一種新的市場化的信息披露機制,促使保險公司面向市場規範披露經營信息,幫助保險公司和客戶有效規避風險,已經迫在眉睫。據悉,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也正在制定之中,有望近期出臺。對此,記者採訪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統計信息部副主任裴光博士。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對信息披露工作一直非常重視,先後出臺了一系列有關信息披露規定的規範性文件。如《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等,都是我國保險行業目前進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制度依據。而《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是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第一個對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行爲進行系統規範的文件。儘管如此,我國保險業的信息披露機制還不繫統、不完善,沒有達到市場化的程度。

  裴光博士認爲,在市場化的條件下,應該逐步解決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這就需要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險公司應該逐步成爲信息披露的主體。

  保險業的信息不對稱分爲兩類:第一類是投保人或保險消費者擁有私人信息,保險公司不能完全掌握這些私人信息。第二類是保險公司擁有的,而投資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不能完全掌握的相關信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爲了解決第二類信息不對稱問題,充分保障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裴光博士強調,信息披露應該堅持充分、公開、有效、及時的原則,同時還應該逐步形成以信息約束爲核心的市場約束機制,以保證保險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目前,保險業信息披露離市場化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披露的保險信息量小、涉及面窄。目前我國保險信息的發佈主要依靠政府和保險公司的自願行爲,這就無法保證投資人、保險客戶等相關利益方在選擇保險公司時很難了解到較爲詳細科學的信息。

  第二是保險公司披露的信息不規範、透明度低。信息披露的不規範、透明度低,使掌握信息的一方具有較大的信息披露選擇權。比如,不同的保險公司有不同的經營戰略,他們會根據需要有選擇地披露有利於公司發展的信息,並採用有利於公司的披露方式。這種信息披露,已成爲公司經營戰略的一個組成部分,目的是促進公司發展而不是引進公共監督。

  第三是信息披露不及時且方式單一。這也是目前保險業信息披露中日益凸顯的問題,同時還有非財務信息披露不足、信息披露未能全面反映保險公司應當履行社會責任的信息等方面。在這種披露模式下,可能出現的結果是對信息接受方的誤導,如前幾年的投連風波。從長遠來看,如果對信息披露不及時加以規範和約束,則會影響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

  據裴光博士介紹,目前保險監管部門正在抓緊制定規範統一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完善保險信息披露的制度體系。針對我國目前的情況,裴光博士認爲保險信息披露監管工作有三項主要任務:第一是繼續完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規體系。第二要採取措施貫徹落實這些信息披露管理規定,做到令行禁止。第三是要宣傳保險信息披露的重要意義和有關規定,普及保險信息披露知識,提高全社會對保險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認識,爲保險信息披露創造良好的環境。據悉,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也正在制定之中,有望近期出臺。

  如何處理好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與商業祕密的關係?在信息披露充分性方面,裴光博士認爲應該把握一個適度的原則,對涉及國家、公司的商業祕密不要求披露,在這個前提下,應儘可能全面、充分地披露公司的信息。

  在信息披露的渠道方面也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據介紹,爲了保證信息需求方的知情權,各國監管部門均會規定適用於保險公司基本的信息披露渠道,如在指定的報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信息。裴光博士解釋說,指定網站和報紙主要是便於公衆閱讀和了解相關的信息。保險公司對披露渠道的選擇,不僅要考慮公司的經營成本,還要考慮公衆獲取信息的便捷性。

  裴光博士表示,在新的管理辦法出臺之前,保險公司應該做些具體的準備工作。首先應該積極參與到辦法的制定過程中;其次是儘快規範和建立健全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機制;第三是確定和核實本公司信息的口徑,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據瞭解,在國際上加強和改善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已成爲完善監管制度、進行有效監管的重要內容。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先後出臺了多項關於保險信息披露的指引,美、英、德、日等國,以及我國香港和臺灣地區的保險監管機構也出臺了多項保險信息披露規定。

  尤其是日本,在東南亞金融危機後,對保險信息披露的態度發生了根本性轉變,基本實施了較爲完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裴光博士認爲,雖然這些國家和地區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有區別,但都旨在保護被保險人和相關利益者的權益,值得我國借鑑。

  (作者:姚世新)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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