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保險合同爭議,可採取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爲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爲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爲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