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保險法》的修訂要處理好六個方面的關係,明確當事人權責並加強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規範保險公司經營行爲,改變投保容易理賠難局面,防範保險市場風險,促進我國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一,法律修訂的系統性和前瞻性並重。現行《保險法》是於1995年首次制定並頒佈的,2002年的第一次修訂存在一定的過渡性質,主要是爲了適應我國加入WTO後,保險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的形勢要求,當時提出“可修可不修的不修”,因此該法在2002年的修訂不夠系統。這次是系統性的修訂,要借鑑外國保險法的經驗,吸收現在的成熟經驗,反映社會發展的需要。比如,保險化解巨災風險的作用明顯,但是我國自然災害中保險賠款僅佔因災直接損失的1%左右遠低於國際30%-40%的水平。這次《保險法》修訂的過程中,全國人大財經委也提出了設立巨災保險的問題。因此,有必要探索利用保險的方式來化解巨災風險的途徑,並在《保險法》中有所體現。另外,法律修訂也要考慮前瞻性,比如爲金融保險業綜合性經營留下法律空間很有必要,我們現在是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但實際上,從保險、銀行、證券發展的規律來看,金融業綜合經營將是未來發展的方向,一些金融集團也已通過子公司實現了銀行、證券、保險的綜合經營,前瞻性就是要爲未來保險業的發展留出一定的空間。
第二,明確保險當事人的權責和加強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並重。在保險市場上,由於信息不對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一個是強勢、一個是弱勢,被保險人的基本權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例如,“投保容易理賠難”是社會普遍反映的一個現實問題。《保險法》的修訂需要防止保險人權利濫用,強化對被保險人的保護,改變其在保險合同訂立、保險金賠付等方面的弱勢地位。因此,《保險法》的修訂需要保護所有當事人的權利並明確他們應承擔的義務,同時要針對當前的現實,更加重視並最大限度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限制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增設“不可抗辯條款”對於長期人身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將“近因原則”寫入《保險法》既可以防止保險人不當拒賠,逃避合同義務;又可以阻止無理的賠償請求,濫用合同權利,是明確當事人權責和解決理賠難問題的有效途徑。
第三,推進保險業市場化和防控保險市場風險並重。這次法律修訂在保險業市場化方面適應了新的要求,比如說拓展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和保險資金運用渠道,這是保險業市場化的兩個重要的方向。隨着保險業的迅速發展,保險資金運用已成爲保險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性因素。但在推進市場化的同時,也要注意防控保險市場的風險。隨着保險市場規模的日益擴大,截至2007年底,我國保險資金運用餘額已達2.7萬億元,佔GDP的11%左右,保險公司已經成爲股市上重要的機構投資者。隨着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業務範圍的突破,保險資金投資運用規模還將繼續擴大,防控保險市場的風險也顯得尤爲重要,所以這次修訂就在防控風險方面增設了很多規定。上世紀90年代初,海南房地產發展比較興旺的時候,很多保險資金涌入海南炒房,形成很多呆壞賬,這是歷史的經驗教訓。我國股市和房市還不完善,不能跟國外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相提並論,市場風險依然很大,所以在立法過程中要高度關注市場風險,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資金的融通和資金的保值增值並重。當前,快速積累的保險資金因運用渠道狹窄而成爲保險業發展的瓶頸,如果保險融通大量資金,但是不能保值增值,保險就會失去對消費者的吸引力。這就是這次《保險法》修訂對資金的使用範圍有一定的拓展的原因。保險市場和股市、樓市存在一定的互爲消長關係,我們可以看到一種趨勢,就是股市低迷以後,老百姓對保險市場給予了更多的關注。保險業要抓住機遇,加快發展,就需要更好地實現保險資金保值增值,增強保險消費者的信心,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可以爲資金的保值增值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第五,完善保險公司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並重。近年來,我國保險市場準入步伐加快,保險公司數量大幅增加,競爭日益加劇,保險市場在一定程度上競爭不太充分的狀態正在逐步改變,市場淘汰率也將會不斷升高,這對疏通保險市場的出口,完善市場退出機制提出了要求,需要引起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這次法律的修訂建立完善了保險公司退出機制,增加了撤銷並依法及時清算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或償付能力低於相關標準保險公司的條款,這有利於進一步規範保險市場,改善保險公司的整體形象,提升保險業的競爭力,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業發展。在市場準入方面,對公司的高管人員也有了嚴格的規定。
第六,政府外部監管和行業內部自律並重。這次修訂對保險監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和完備的監管體系要高度重視。在保險市場風險不斷增加的條件下,保險監管部門要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公司治理結構、保險公司市場行爲加強監管。在對從業人員監管方面,規定從業者如果違法違規,要取消任職資格、實行市場禁入。同時對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爲進行規範。修訂草案對保險協會的法律地位、職責以及保險監督機構的關係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有利於增強保險市場的自我管治能力,形成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中介機構以及保險行業自律的完備的監管和自律體系。
(作者:辜勝阻)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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