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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訂嚴管濫權
 

  針對一些保險公司股東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情況,《保險法(修訂草案)》(下稱草案)增加新條款,賦予保監會處置問題股東的權力。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5日對草案進行三審。

  全國人大法律委、財經委會同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研究後,在草案中增加了幾項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應將餘下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合同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以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權;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爲重點監管對象,並列舉了對上述情況可以採取的十項措施,其中第五項措施爲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新增規定中,尤爲引人注目的一條是: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保險公司股權。

  可查資料顯示,新華人壽原董事長關國亮在長達八年間,與一些“問題股東”形成強大的陣營控制了董事會;並擅用新華人壽資金累計約130億元,被免職時尚有26億元未歸還,加劇新華人壽償付能力不足。這些資金或被拆借給形形色色的利益夥伴入股及控制新華人壽,或用於大規模違規投資或拆借。2007年5月,新華人壽成爲保險業動用保險保障基金進行處置的第一案例,至今保險保障基金仍未退出。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和訊網 200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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