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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二次修改詳解
 

  保險法是保險業發展和監管的基本準則,我國保險法第二次修改工作自2004年10月正式啓動以來,一直爲國內外人士所關注。此次修改最新進展怎樣?修改主要涉及到哪些內容,對保險行業將如何產生影響?日前,新華社記者專訪了中國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

  我國現行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於1995年發佈實施,2002年,針對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保險法作了第一次修改並於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保險法第一次修訂兩年以來,保險業的快速發展遠遠超出了預期,大量新生事物的出現、快速發展的保險業及由此產生的監管需要,暴露出現行保險法的明顯滯後。“保險行業內外都對儘快修改和完善保險法提出了殷切希望,呼聲很高。”楊華柏說。

  擴大保險經營範圍

  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爲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當前實踐中出現的保險公司的企業年金信託管理業務、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險業務等均未在保險法中規定。隨着國家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不斷完善,保險公司可以受託管理相應資金;同時,金融行業之間彼此滲透與合作也在逐漸加強。對此,法律均需要留有空間。

  楊華柏表示,爲順應國家金融、養老、醫療制度改革的需要,促進保險業和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此次保險法修訂草案借鑑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授權保險監管機構根據社會經濟和保險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覈定保險公司從事養老金管理等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

  現行保險法從風險防範的角度出發嚴格限制了保險資金運用的範圍。但隨着保險市場規模日益擴大,快速積累的保險資金因運用渠道狹窄而成爲保險業發展的瓶頸。

  楊華柏介紹,修訂草案將近幾年國務院批准的新增投資渠道上升爲法律,並進一步拓寬投資範圍。比如將原規定的“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改爲“買賣有價證券”,並增加了不動產這一新的投資領域。同時,出於資金運用安全和穩健的考慮,修訂草案明確了由保險監管機構制定資金運用的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也完善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制度,規定了對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和對利害關係人的信息披露制度。而爲強化這些規範的實施效果,還增加了對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禁止性行爲的有關規定。

  增強保險監管手段

  現行保險法中沒有系統、明確地規定保險監管機構的職責。當前保險市場激烈競爭引發的大量無序行爲,嚴重破壞了市場正常秩序,監管機構不僅缺乏必要的調查手段,現行法律規定也缺乏明確的處罰手段。

  楊華柏說,修訂草案設專章對保監會的職能作出了明確規定,並對保監會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爲制定了基本規範。這樣有利於監管機構依法行使職權、增強監管透明度,也有利於明確保險監管機構與其他政府部門的職權劃分,同時,對於維護受監管的保險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也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

  此外,增強保險市場的自我管治能力、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的中堅作用,是加強保險監管不可或缺的環節。修訂草案也對保險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職責以及與保險監管機構的關係作出了明確規定。

  完善保險合同法律規範

  由於上次修改基本未涉及保險合同法,一些長期存在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保險糾紛日益增多,嚴重困擾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此次修改將解決保險合同法中一些不合理問題,內容涉及保險利益的界定、保險當事人如實告知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以及責任保險問題等等。總的來說,此次保險法修改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涵蓋了保險合同行爲、保險經營和保險監管等各方面。

  據悉,保監會按照前述內容起草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建議稿》已於2005年10月上報給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考慮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草案,若進展順利,則今年底明年初就可如期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樣預計最快2007年底可通過修訂案。“在全國人大這一層次,還需要經歷一個廣泛徵求意見、專家論證的過程,那將是保險法修正案公佈實施前最後也是最重要的環節。”楊華柏說。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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