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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款糾紛走司法程序
 

  哈爾濱人保財險拒絕向木廠業主汪運蓮賠償火災險一事被報道後,引起業界的強烈反響。5月23日獲悉,雙方還在談判,當事人並未拿到賠付。

  保險條款和保險法有衝突

  此案件中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1. 《保險條款》第22條和第25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屬倡導性條款)。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者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不認真付諸實施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公司認爲汪運蓮接到安全主管部門的整改通知,沒有整改;2. 《保險條款》第23條和第25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保險公司認爲汪運蓮的工廠危險程度增加了,沒有通知保險公司。

  對此,汪運蓮的代理律師程佩國指出,《保險條款》是與《保險法》相悖的。《保險法》第36條第3款的規定,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僅有權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保險人僅能對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危險程度的增加與保險事故的發生必須具備因果關係。

  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處處長張忠寧表示,有關保險條款方面的矛盾和糾紛,消費者可以首先通過保監會的官方網站,詳細閱讀政策法規專欄裏的內容,對各項條款和規章制度全面理解之後,再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法律糾紛。

  監管部門要細化條款

  南開大學保險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朱銘來表示,《保險法》自1995年法沿用至今,條款規定並不全面,賠償方面也說得不清楚。所以保險公司就按照對自己較有利的保險條款來執行。

  他表示,保監會應該通過對《保險法》的進一步修改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各項條款明確細化之後,才能促使保險公司必須按照新的法律條款來執行,這樣才能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護。

  (作者:趙怡原)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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