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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須健全反洗錢制度
 

  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須建立健全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這是保監會日前下發的《關於貫徹落實〈反洗錢法〉防範保險業洗錢風險的通知》裏的規定。

  根據通知要求,今後申請設立保險業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保監會提交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提出開業申請時,應當提交具體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開業驗收時,應當演示反洗錢的內部操作流程,保監會將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和評價。保險業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也應向保監會或保監局提交有關方案。

  通知還要求,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反洗錢組織機構,成立以公司領導爲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爲成員的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反洗錢專門部門或者指定現有內設部門負責反洗錢工作,指定反洗錢工作聯繫人。有分支機構的公司也應設立相關部門和聯繫人。

  此外,各機構應研究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保監會備案。

  (作者:尚曉陽)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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