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透露,《保險機構投資者交易對手風險管理指引》將於下月出臺,其中規定了保險機構選擇交易對手的最低標準,包括基金公司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40億元,券商最近2年持續盈利,銀行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
保險機構應在此基礎上制定交易對手選擇原則和基本標準,細分交易對手的資信級別,根據不同級別設置投資限額。
所謂保險機構交易對手,指的是與保險資金存託管和投資有關的對象,包括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其他保險機構及境外金融機構等。出臺指引的目的是爲了有效地控制其他行業風險向保險業轉移。
據悉,經過數次徵求意見後,該指引已基本定稿。其中規定,進入交易對手範圍的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淨資本在8000萬元以上,上一季度末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40億元,首隻基金契約生效時間超過一年。
對於具體的基金產品,要求基金經理有不少於3年的從業經歷,上一年度經風險調整後的投資業績處於同類基金排名前75%,或者最近3年單位淨值年均增長率大於零。
保險機構交易對手爲券商的,要求該券商最近2年持續盈利,具有較強的證券研究能力和股票、債券承銷能力。券商向保險機構出租獨立席位的,還需實行保證金第三方獨立存管,最近3年持續盈利。
銀行交易對手的“門檻”包括,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最近三年沒有發生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業務增長較快,盈利能力較強。
信託公司“入圍”的條件有,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3年無到期未償還債務、無到期不履約現象,未發生挪用受託財產等違法違規行爲。
保監會高層曾指出,保險資產管理存在潛在風險,比如不注重防範交易對手風險,在中小銀行開設大量賬戶並存款,在證券公司席位託管債券等。
(作者:尚曉陽)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