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2日,財政部印發了《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主要規範了保險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三個方面的內容,要求保險公司自編制2009年年度財務報告開始實施。這意味着保險公司財務報告將完整實施新會計準則,也將開啓我國保險會計與國際會計全面接軌的新時代。總體來看,《規定》將從兩個方面對保險公司財務報表造成直接影響,其一是保費計量,其二是準備金評估。
首先,《規定》對保險經營收入的計量方式進行了調整。自2006年新《企業會計準則》頒佈以來,保費收入的確認問題一直備受關注,其焦點就在於是否應對保險合同之中所包含的保險風險與其他風險加以區分、如何區分。此番所頒佈的《規定》通過第一部分保險混合合同分拆、第二部分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對該問題給予了明確的解答,對能夠將保險風險與其他風險進行分拆的合同要進行分拆,僅將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爲保險合同;不能分拆的合同則使用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將有重大附加利益支付可能的合同劃爲保險合同。
應該說,《規定》對保險經營收入的計量方式的調整並沒有出乎市場預測,也不會對保險公司的最終利潤造成顯著影響;另就執行層面而言,《規定》對保險合同的分拆方法沒有太大難度。中國人壽、平安、人保、以及太保在香港上市後每年均需準備H股財報,對於保費分拆以及分拆方法已相當熟悉。2008年《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頒佈後,財政部、保監會與證監會並沒有在當年要求保險公司實施風險保費的分離計量,主要是爲了避免對行業造成負面的衝擊;而在一年多後的2009年末,保險行業對保費分拆的消息已經進行了消化,即使是其他非上市保險公司亦已做了較爲充足的準備,因而推出保費分拆規定已基本無後顧之憂。
如果說對保費收入確認方法的明確主要是爲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進一步接軌、解決A+H股年報會計準則的執行差異,那麼對於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的進一步規範則是充分借鑑了國際保險業會計準則的最新研究成果,是立足我國國情而做出的開創之舉,因而尤爲值得關注。《規定》中對準備金評估的相關規定,實質是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公允價值進行準備金計量,具體表現爲:準備金評估利率將以市場利率而非償付能力監管利率爲依據,同時所有用以平滑利潤的各類準備金將被取消。
在保險公司準備金負債的評估之中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優點在於能夠更加適時、客觀地對公司的保險負債予以反映,能夠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從而可以更好地充當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及經營決策依據,同時也更能滿足監管機構及利益相關方獲取相關性信息的要求。金融危機之時,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曾一度成爲衆矢之的而飽受詬病,但由於其在相關性方面優勢獨具,因而在歷經多方質疑、詰難之後,時至今日,採用市場一致性方法、以公允價值來評估保險負債的理念已再度爲國際會計界及保險界所認同,並將漸成大勢之所趨。在此背景之下,《規定》在公允價值框架之下重構保險準備金負債的評估方法可謂是適時之策、順勢之舉。
除卻在相關性方面的優勢,採取“盯市”的方法、依據市場利率評估準備金負債對於增強我國保險會計信息的一致性而言意義獨具。首先,該方法統一了保險資產與負債的計量屬性,克服了之前對資產和負債採用不同價值評估方法所造成的會計錯配問題。2007年保險業開始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後,保險公司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而同期準備金的評估仍以保監會規定的精算方法爲依據,由此使得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屬性不一致、造成了會計錯配問題,其最爲直接的後果就是增加了保險公司進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難度。其二,該方法以市場爲依據、對於風險相同的保險責任採用統一的市場利率評估準備金,糾正了之前以監管方法爲依據、因爲定價利率不同而採用不同的準備金評估利率所造成的內在邏輯錯誤。
值得一提的是,儘管以公允價值來評估保險負債已是大勢所趨,但對保險負債、特別是壽險負債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目前並未形成一致結論。這一方面可歸因於公允價值計量體系本身的發展、完善仍需加以時日,另一方面也是因爲保險負債作爲一類缺乏有效交易市場、且具有非系統性風險的金融工具,其公允價值的評估相較於一般金融工具而言更爲困難。當前,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針對保險準備金計量而開展的保險會計準則第二階段工作仍在進行之中,因而《規定》對保險準備金計量方法的明確界定具有相當的創新性,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風險性,其具體操作細則,如市場利率、風險邊際的確定方法等,仍有待於進一步的規範和指引。
好在《規定》之中亦要求保險公司就保費和準備金計算方法、所用假設、假設與實際符合程度以及敏感性分析等對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隱性信息進行詳細披露。此舉不僅關係到保險公司財務數據的透明性,亦可對保險公司操控利潤的空間加以限制,但其可行性和有效性仍有待於檢驗。
毋庸置疑,《規定》的頒佈應被視爲我國保險會計與國際會計接軌的一個里程碑,然而卻並非“終點”。除卻上述有關準備金評估的具體操作細則仍有待完善、信息披露效果仍有待檢驗之外,A+H股上市保險公司年報合一的問題亦未得以完全解決。之前,我國保險公司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保費計量、保費獲得的費用是否進行遞延處理、遞延所得稅,以及準備金評估幾個方面。這次的《規則》主要規範了保費計量與準備金評估兩個方面,對於遞延費用與遞延稅收的會計差別仍未加處理,A+H股上市保險公司欲實現“同一個世界,同一張財務報表”的願望還要再等新的辦法出臺了。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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