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在一般情況之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沒有特別約定,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生效約定了附屬條款,則保險合同從符合附屬條款約定的生效情形開始生效。
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是指保險合同自生效到終止的期間。在簽訂保險合同過程中,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與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一致的,但二者在以下情況是不一致的。
(1)追溯保險,即保險責任期間追溯到保險期間開始前的某一個時點。也就是保險人對於合同成立前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也要承擔保險責任,通常適用於海上保險合同。
(2)觀察期間的規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後,保險人才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即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在保險合同生效之後,比如健康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間,從保險人承擔責任開始到終止的期間爲保險責任期間。在此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反之,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纔是被保險人真正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期間。依據《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該時間可以約定在合同生效前某一時間點,也可以約定在合同生效後某一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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