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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破產清償順序國際比較
 

  歷經12年多次修改,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破繭而出”。新企業破產法將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的包括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內的所有企業法人。鑑於金融機構破產具有顯著的特殊性,國務院將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我國保險市場上主體數量不斷激增,競爭程度日益加劇。如何在新企業破產法頒佈後,儘快制定保險公司破產辦法已成爲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清償順序是保險公司破產中的重要問題之一。破產程序的目的,在於使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公平的滿足,在各債權人間原本並無順位可言。破產債權於同一順位,按其債權額依破產程序加入分配爲破產法的一般原則,但法律往往規定特定破產債權對破產財產優先於一般債權。就保險公司破產而言,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規定了特殊的清償順序。

  我國的立法

  我國在《保險法》第八十九條對保險公司破產清償規則也作出了特殊規定。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破產財產優先支付其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 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 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3. 所欠稅款;

  4. 清償公司債務。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

  英國

  最初,英國保險人破產時,保單持有人並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保單持有人和再保險分出人、非保險貿易的債權人等其他無擔保的債權人一樣,均在優先債務人(如政府、僱員等)之後受償。2003年4月,英國保險人破產清償順序發生了重大變化。爲執行歐盟《保險業重整和清算指令(Directive 2001/17/EC on the Reorganisation and Winding up of Insurance Undertakings)》,英國頒佈了《2003年保險人(重整和清算)規則〔The Insurers (Reorganisation and Winding Up) Regulations 2003〕》,賦予了保單持有人優先受償的權利。2004年1月,英國頒佈了《2004年保險人(重整和清算)規則〔The Insurers (Reorganisation and Winding Up) Regulations 2004〕》以廢除並替代了原先的保險人重整和清算規則。同年3月,英國對《2004年保險人(重整和清算)規則》作出了修改。

  根據《2004年保險人(重整和清算)規則》第二十一條及其修正案第二條,英國保險人破產時的清償順序大致爲:

  1. 破產費用

  2. 優先債務

  優先債務平等受償,若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優先債務,則按比例受償。根據《2004年保險人(重整和清算)規則》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優先債務是指職業退休計劃等的有關供款和僱員的報酬。

  3. 保險債務

  保險債務平等受償,若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保險債務,則按比例受償。根據《2004年保險人(重整和清算)規則》第一條的有關規定,保險債務是指根據保險合同,英國保險人對保單持有人或任何有直接請求權的第三人所承擔的或將要承擔的債務,還包括返還任何與保險合同(不論該保險合同是否已經成立)有關的已付保險費的債務。

  4. 所有其他債務

  (作者:馬煒)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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