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完善治理結構的步伐在逐步加快。保監會日前原則通過了《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試行)》、《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等4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規範性、指導性文件,待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正式頒佈。
這是《關於規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的四個配套政策。其中,關聯交易、獨立董事制度等都是市場關注的焦點。
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方面,保監會下一步還要出臺關於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合規責任人、高管人員培訓、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等管理制度。
保監會曾於去年向各保險公司下發了上述四個文件的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的內容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及其他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侵害公司和被保險人利益;從程序性上對獨立董事做了規範,包括提名、選舉和罷免的程序;具備條件的保險公司可建立三級風險管理組織體系,保險公司董事會對風險管理負最終責任;保險公司應建立獨立垂直、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設立審計責任人職位。
保監會有關人士強調,今後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公司治理結構體系,做好內部的風險防範,形成自身良性發展的機制。
(作者:尚曉陽)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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