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開車速度過快,撞傷正常行駛的李女士等三人。交警認定張某負全部責任。由於該車有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司機張某爲李女士三人支付了醫療費3.2萬元後,到保險公司理賠了3.2萬元。治療終結後,李女士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1.2萬元。保險公司卻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只賠償一次,由於司機張某曾經理賠了3.2萬元的醫療費,所以保險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李女士問,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是否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觀點
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孫勇律師解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只賠償一次”的約定,不僅違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而且也不能因此免除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的賠償義務。由於沒有超過5萬元的賠償限額,保險公司仍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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