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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動態監管
 

  29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保監會首次在編報規則中提出了保險公司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的要求,這標誌着我國償付能力監管開始逐步從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轉變。

  29日,保監會發布了《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動態償付能力測試(人壽保險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季度報告》4項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並對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2號:貨幣資金和結構性存款》進行了修訂,將其更名爲《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2號:投資資產》(以上5規則以下簡稱“5項編報規則”)。

  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負責人指出,《投資資產》編報規則系統規範了各類投資資產的認可標準和信息披露要求,《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編報規則規範了保險公司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股權投資的認可標準和信息披露要求,《動態償付能力測試(人壽保險公司)》編報規則規範了壽險公司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和信息披露要求,《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編報規則規範了償付能力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季度報告》編報規則規範了償付能力季度報告的編報內容、編報方法和編報格式。

  該負責人特別強調,5項編報規則實現了重大突破和創新。例如,首次建立了償付能力報告的董事會負責制度,保險公司必須在年度報告中刊登董事會和管理層聲明,並披露董事會對償付能力年度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的審議情況,這一制度的建立將極大促進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效率和內部償付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

  (作者:張培娟)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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