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輸入30
您所在的位置:
保險償付能力邁向動態監管時代
 

  保險監管體系建設又有重大突破。保監會日前發佈5項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其中首次提出了保險公司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的要求,這標誌着我國償付能力監管開始逐步從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轉變。

  《第一財經日報》於29日獲悉,保監會已於近日發佈了《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動態償付能力測試(人壽保險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季度報告》等4項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並對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2號:貨幣資金和結構性存款》進行了修訂,將其更名爲《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2號:投資資產》。

  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負責人指出,這5項編報規則的施行對於保險公司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有深遠意義。它們分別規範了各類投資資產的認可標準和信息披露,保險公司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股權投資的認可標準和信息披露,壽險公司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和信息披露,償付能力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及償付能力季度報告的編報內容、編報方法和編報格式等方面的要求。

  該負責人還強調稱,《投資資產》編報規則在考慮各類投資資產風險的基礎上引入了風險折扣,爲下一步實施風險資本制度打下了基礎。另外,監管部門首次在編報規則中提出了保險公司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的要求,這標誌着我國償付能力監管開始逐步從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轉變。除上述幾點外,還首次建立了償付能力報告的董事會負責制度,保險公司必須在年度報告中刊登董事會和管理層聲明,並披露董事會對償付能力年度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的審議情況。“這一制度的建立將極大促進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效率和內部償付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

  上述5項編報規則與之前發佈的8項編報規則一起,構成了我國一個比較完整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標準體系。上述人士還表示,下一步,保監會將制定發佈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監管標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償付能力並表監管標準等,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

  (作者:陳天翔)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7-01-31)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