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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規範保險公司年報編報
 

  爲明確新會計準則實施後年度報告的編報政策,做好新、舊準則過渡期間的年報編報工作的銜接,近日,中國保監會對年度(財務)報告編報政策進行了調整。保監會在相關的通知中明確,保險公司應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管理建議書。

  就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管理建議書的問題,保監會在通知中明確,管理建議書除應對公司的資產結構、資產質量、負債結構、資產負債匹配、資金運用政策、投資資產及其收益、責任準備金、收入、支出、利源等情況進行分析外,還應專設一部分對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並提出改進建議。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應調整事項(包括公司拒絕調整的分錄)也應在管理建議書中單獨反映。

  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在報送年度(財務)報告的同時報送管理建議書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保監會在通知中還明確,在境內上市、境外上市、同時在境內外上市以及非上市的保險公司,除按照相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年度報告外,各保險公司還應當按照要求,向保監會報送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經審計後的年度財務報告。

  保監會在通知中明確,上市公司應當在公開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將年度報告送達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非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15日前,報送上一年的年度財務報告。由於客觀原因公司確實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報告的,應提前5天以書面申請的方式向保監會請求延期,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

  就其他報告的報送,通知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對外公開披露中期報告和與財務相關的臨時報告的同時,抄報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在境內、外市場同時披露的,應向保監會報送在境內市場披露的文本。

  (作者:徐濤)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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