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今天發佈《關於年度報告編報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做好新、舊準則過渡期間的年報編報工作的銜接,以新會計準則爲基礎編報年度(財務)報告。
根據該通知,在境內上市的公司須報送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公開披露的年度報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須報送按照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按照境外會計準則編制的公開披露的年度報告。同時在境內和境外上市的公司,須報送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公開披露的年度報告和按照境外會計準則編制的公開披露的年度報告。非上市的公司則只需要報送按照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
此外,各保險公司還應當按照《關於加強對保險機構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監管若干事項的通知》的要求,向保監會報送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經審計後的年度財務報告。除報告年度內實際經營期不超過3個月的新公司外,其餘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均應經註冊會計師審計。
該通知同時規定了各保險公司報送報告的時間界限。通知中指出,上市公司應當在公開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將年度報告送達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非上市公司則應當在每年4月15日前,報送上一年的年度財務報告。若由於客觀原因公司確實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報告的,應提前5天以書面申請的方式向保監會請求延期,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
(作者:張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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